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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Regulations for Levy and Usage of Hot Spring Taking Fee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經授水字第10520211340號令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三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溫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三、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 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 www.wra. 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本案修正內容為地熱發電後之尾水回注範圍,以符實際作業需 求認定原則,且未涉費率異動問題,較為單純,此外,本部亦 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召開「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 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跨部會會議,邀請相關單位研商確認, 爰此,基於本案爭議性少,且為儘速解決目前滯礙難行之規範, 本案預告期間自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十四日。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 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40873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2-89415055;04-22501320。

(四)傳真:04-22501619。

(五)電子郵件:a600170@wra.gov.tw;寄信

部長 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