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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Charge Standards on Public River Land Using for Taking Soil Sand and Gravel in Central Governmental Rivers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經授水字第10520213990號令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408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4-22501342;04-22501319。

(四)傳真:04-22501620。

(五)電子郵件:a660220@wra.gov.tw;a660130@wra.gov.tw。 

部長 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