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法規查詢:

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Using Central Governmental River Areas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經授水字第10620200600號令公告

主  旨:預告修正「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八條、第十一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一條。

三、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八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 地址:40873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 電話:04-22501345;04-22501598。

(四) 傳真:04-22501619。

(五) 電子郵件:a660301@wra.gov.tw;寄信

部  長 李世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