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修正「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八條、第十一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一條。
三、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八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 地址:40873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 電話:04-22501345;04-22501598。
(四) 傳真:04-22501619。
(五) 電子郵件:a660301@wra.gov.tw;寄信。
部 長 李世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