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訂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
三、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配合省水標章管理辦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七日發布施行,有關省水標章申請案件之受理,依規定需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因具時效性,爰縮短預告期間。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
(三) 電話:04-22501319;02-89415082。
(四) 傳真:04-22501617。
(五) 電子郵件:a660130@wra.gov.tw;a64p510@wra.gov.tw。
部 長 李世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