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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Fee-charging Standards for Using the Water Efficiency Label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經授水字第10620212980號函公告

主旨:第2次預告訂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

三、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為推廣使用省水器材,使民眾易於生活中採取節水措施,本案有時效性之需求,且本次預告與上次預告差異僅為「變更費」修正,爰縮短預告時間為十四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

(三)電話:02-89415082;04-22501319。

(四)傳真:04-22501617。

(五)電子郵件:a64p510@wra.gov.tw;a660130@wra.gov.tw

部長 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