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訂定「自來水工程及加壓受水設備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基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自來水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七項。
三、「自來水工程及加壓受水設備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基準」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經濟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開啟連結)「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40873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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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傳真:04-22501620
(五)電子郵件:a640090@wra.gov.tw;寄信
部長 張 家 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