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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Regulations for Water Supply Equipment Inspection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經水字第10304606260號令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之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自來水法第四十九條。

三、「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40873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2-89415068;04-22501320。

(四)傳真:04-22501620。

(五)電子郵件:a640090@wra.gov.tw;a660331@ms1.wra.gov.tw。

部長 鄧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