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修正「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之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自來水法第四十九條。
三、「自來水設備檢驗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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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 鄧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