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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經授水字第11020204330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自來水法第九十五條之一。  

三、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wra.gov.tw)「資訊服務/水利法規/水利法規查詢系統」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40873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2-89415082;04-22501320。  

(四)傳真:04-22501617。  

(五)電子郵件:A64P510@wra.gov.tw;a660151@wr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