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訂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第二項。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408黎明路2段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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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 施 顏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