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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經水字第10004602850號令公告

主旨:預告訂定「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第二項。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408黎明路2段501號。

    (三)電話:04-22501319。

    (四) 傳真:04-22501617。

    (五)電子郵件:a660140@ms1.wra.gov.tw

 

部長 施 顏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