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訂定「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及「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
三、「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及「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40873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
(三)電話:02-37073045;04-225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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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子郵件:a600120@wra.gov.tw;a660130@wra.gov.tw
部長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