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廢止「溫泉水權輔導換證作業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經濟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法規」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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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長 鄧 振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