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經水字第1136020281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
三、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wr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本次修正係為因應再生水廠數量持續增加,需提高管理效率與強化查核作業,並確實掌握全國再生水水量。為及時落實政策執行,縮短草案預告期間為7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
(三)電話:04-22501670;04-22501598。
(四)傳真:04-22501677;04-22501619。
(五)電子郵件:A660240@wra.gov.tw;A660140@wra.gov.tw。
部 長 郭智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