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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適用期間之災區範圍,政府機關申請於災區中央管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使用行為者,須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屆滿日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前完成許可程序 (廢止)

1.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9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0120208090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3  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 11260202040 號令發布
  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適用期間之災區範圍,政府機關申請於災區
中央管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使用行為者,須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
例屆滿日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前完成許可程序,始得依經濟部九十八
年十月二十一日經授水字第○九八二○二一一三八○號令免收使用費及行
政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