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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七第二款「未依核定之用水計畫內容執行」情形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situations that do not comply with the approved water usage plan stipulated in Article 93-7 Paragraph 2 of the Water Act.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經授水字第11260203880號經濟部令

 

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七第二款「未依核定之用水計畫內容執行」係指開發單位實際用水有「用水量超過終期計畫用水量」、「自來水、地下水、地面水及契約用水等其中任一用水量超過其個別終期核定量」、「用水回收率未達承諾值」、「未依核定之用水計畫設置蓄水設施、用水自動化管理系統、雨水貯留系統或節約用水設施」情形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