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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111224日經水工字第11105056910號函修訂(依據工程會110.07.30)

112717日經水工字第11205172460號函修訂(依據工程會112.06.30)

1131121日經水工字第11305276490號函修訂(依據工程會113.11.20)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    本標案名稱:

三、    採購標的為工程。

四、    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巨額採購。

¨已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

五、           本採購:

   ¨(1)為共同供應契約。

   (2)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           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或機關認為不宜公開外,公開預算金額)

七、    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

八、    上級機關名稱:

¨(1)經濟部。

(2)經濟部水利署。

¨(3)其他         

九、    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十、    依採購法第5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十一、 依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十二、 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十三、 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屬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者外,不適用申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9樓,(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十四、 本採購為:

      (1)分批辦理

     ¨(2)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業經上級機關核准(文號: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十五、 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1-1)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20¨1款;¨2款;¨3款;¨4款;¨5款(請勾選款次)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___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3-1比價;¨經前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無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1項規定,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2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105條第1項第___(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2議價;¨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_;第16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非填第4款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___(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填第1款或第2款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_______¨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3)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____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4)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4-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六、 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

            ¨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1.門檻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A

¨選項AGPA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惟簽署國之門檻金額較我國高者,對該簽署國適用該較高之門檻金額。

¨選項BGPA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

2.服務及工程服務:(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A

¨選項AGPA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惟僅開放予對該等服務亦相對開放之簽署國。

¨選項BGPA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其他(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1.國家或地區名稱:_________(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

¨3.給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如為工程採購,廠商履約過程中如有使用或供應下列材料或產品,其原產地須屬我國或其他條約或協定國家者(可複選):

材料:

水泥

水泥製品

鋼筋

預力鋼絞線

結構鋼

陶瓷面磚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砂石

¨木材、竹材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產品:

升降機

手扶梯

阻尼器

監視設備

門窗

櫥櫃

空調設備

消防栓

照明燈具

避雷針

電氣設備

太陽能設備

衛浴設備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

1.國家或地區名稱:_________(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1.國家或地區名稱:_________(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

¨3.給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43條第1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17條第2處理辦法之措施:

如為工程採購,不論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廠商履約過程中如有使用或供應下列材料或產品,其原產地須屬我國者(可複選):

材料:

水泥

水泥製品

鋼筋

預力鋼絞線

結構鋼

陶瓷面磚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砂石

¨木材、竹材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產品:

升降機

手扶梯

阻尼器

監視設備

門窗

櫥櫃

空調設備

消防栓

照明燈具

避雷針

電氣設備

太陽能設備

衛浴設備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3)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為資訊、電訊、通訊、機械與電機等設備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即出廠證明書及進口報單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

(4)本採購就取得或使用無人機部分應符合下列條款(與招標文件其他條款有不一致者,本條款優先適用)

(4-1)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在臺陸資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且符合下列規定:

(4-1-1)屬機關取得財物者,廠商所供應標的,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範,整機不得為大陸廠牌(不及於零組件之廠牌)

機關有特殊需求者,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                      

[例如軍、警、海巡等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重要人士在場、犯罪偵監等,由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妥適訂定。]

(4-1-1-1)廠商履約所供應之無人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A.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登錄。

B.經無人機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認可之專業單位資安檢測通過,並持有該單位核發之資安檢測合格證明[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詳附表]

C.具射頻功能且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取得該會核發之審驗證明。

(4-1-1-2)其他:          

(4-1-2)屬機關取得服務者,廠商履約人員不得為大陸籍人士;使用之無人機整機不得為大陸廠牌(不及於零組件之廠牌)

機關有特殊需求者,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製造或大陸廠牌之零組件:                      

[例如軍、警、海巡等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重要人士在場、犯罪偵監等,由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妥適訂定。]              

 (4-1-2-1)廠商履約所使用之無人機,應符合下列要求:

A.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7條規定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登錄。

B.經無人機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認可之專業單位資安檢測通過,並持有該單位核發之資安檢測合格證明[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詳附表]

C.具射頻功能且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取得該會核發之審驗證明。

(4-1-2-2)無人機操作人,均應具民航局核發之合格專業操作證。

(4-1-2-3)群飛活動飛經紅區者,其飛行計畫須經交通部及()活動所在之地方政府審核通過。。

(4-1-2-4)法人應訂定作業手冊,經民航局能力審查核准,並經民航局及()地方政府同意飛航活動申請。

(4-1-2-5)其他:          

適用資安檢測等級

適用情形

排除適用情形

一、無人機產品資安測試中階等級(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飛經禁航區、限航區、民航局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或地方政府代中央機關公告之紅區

2.無人機重量25公斤以上

經上級機關核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及資通安全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 同意免予適用者。

二、無人機產品資安測試初階等級(2)

飛經地方[直轄市、縣()]政府劃設紅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適用:

1.無自主導航且無攝影功能。

2.經地方政府同意免予適用者。

3.紅區所在機關辦理之教育訓練或競賽等低機敏性活動並報經地方政府備查。

三、無人機產品資安測試初階等級及群飛系統資安檢測(23)

群飛架數200架以上且預計群聚人數達1,000人以上(4)

 

1:本表無人機資安檢測需求係針對一般機關採購取得或使用無人機之基本需求,機關得依個案特性提高檢測安全等級。又因機關使用情境(例如涉軍、警、海巡等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重要人士在場、犯罪偵監等),請機關衡酌個案特性,以適當資安標準妥適訂定。

2:本表所稱產品資安檢測等級及檢測項目,係指「無人機資安聯合驗測實驗室」訂定之「無人機資安保障規範」第二部分產品資安測試安全等級及檢測項目(或其他同等級之標準或規範),並以招標公告或邀標時適用之版本為準,履約期間如有變更資安需求者,得以契約變更方式處理。

3:本表所稱「群飛系統資安檢測」,係引用台灣資通產業標準協會發布之「物聯網場域資安防護評估指引」安全等級L1(或其他同等級之標準或規範),針對應用層、網路層及感測設備層所包含設備之一般性安全功能的資安要求及測試評估,並以招標公告或邀標時適用之版本為準,履約期間如有變更資安需求者,另以契約變更方式處理。

4:群聚人數門檻係參考內政部「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對於「大型群聚活動」之定義。

5:機關應視個案實際情形於採購預算編列資安檢測費用。客製化之財物採購,第1次型式檢測費用由機關預算支應;勞務採購,機關依使用架數、使用頻率等因素評估所需檢測費用。

十七、 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八、 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3¨4¨5家。

¨(2)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九、 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不允許者免填)

二十、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二十一、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二十二、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二十三、    本採購採購法第35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請載明允許項目):

       ¨(2)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四、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30  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五、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11份。

       ¨(2)12份。

       ¨(3)13份。

       ¨(4)14份。

       ¨(5)15份。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二十六、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正體字)

       (2)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二十七、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詳招標公告。

二十八、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詳招標公告。

二十九、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

三十、    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依採購法第42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3)依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

        ¨(4)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____________(請載明核准文號):

三十一、    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三十二、    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臺幣5千萬元)

        ¨(1)一定金額:

        ¨(2)標價之一定比率:_____%

三十三、    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者免填) _______%(不逾押標金金額之10%)

三十四、    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2項所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總額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5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

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化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全球化廠商名單 /有效名單列表),押標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在獎勵期間(無獎勵期間者,自公告日起一年內),無第82點第4款之情事者,減收原應繳額度之30%

為營造業法第51條所稱優良營造業(公開於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https://cpabm.cpami.gov.tw/營造業務/營造業評鑑及複評結果查詢/優良營造業複評合格名單查詢),參與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前2項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在獎勵期間(無獎勵期間者,自公告日起一年內),無第82點第4款之情事者,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三十五、               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 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 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 效期長 30 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 一併延長之。詳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

三十六、    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押標金之繳納及退還,應依照「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辦理。開標後應將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於確定未得標之日起五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無息退還;得標廠商辦妥本須知第39點規定事項後無息發還,但轉換成履約保證金者,不予發還。

允許共同投標者,得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

三十七、    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規定(無押標金者免填)

(1)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無法使用本方式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2)未採線上繳納者,其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三十八、    ¨無押標金之理由為: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

三十九、    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一定金額: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四十、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一、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2項所稱優良廠商者(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總額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5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化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全球化廠商名單 /有效名單列表),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在獎勵期間(無獎勵期間者,自公告日起一年內),無第82點第4款之情事者,減收原應繳額度之30%

得標廠商為營造業法第51條所稱優良營造業(公開於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https://cpabm.cpami.gov.tw/營造業務/營造業評鑑及複評結果查詢/優良營造業複評合格名單查詢),且得標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前2項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在獎勵期間(無獎勵期間者,自公告日起一年內),無第82點第4款之情事者,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四十二、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至契約規定可退還之日止。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約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90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為180日)。但得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  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3年,末次之有效期得少於3年)。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30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四十三、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如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得標廠商應於接獲繳納履約保證金通知日之次日起14日(查核金額以上者為21日)內至水利署所屬執行機關繳納履約保證金。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繳納,經水利署或所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十四、    ¨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

四十五、    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一定金額:________
結算金額一定比率:_______%
保固保證金金額未勾選填寫者,則為結算金額(含保固及不保固部分)的百分之一,但保固保證金未達新臺幣二萬元者,得予免繳。

四十六、               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至契約規定可退還之日止。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其有效期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90日。

四十七、    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承攬廠商於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依照規定保固期限出具保固切結書,並至水利署所屬執行機關繳納保固保證金。

四十八、    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四十九、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52項所稱優良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優良廠商名單/有效名單列表),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總額度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50%)5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得獎廠商,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他獎項(由招標機關敘明獎項名稱及減收額度)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6所稱全球化廠商者(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全球化廠商名單 /有效名單列表),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在獎勵期間(無獎勵期間者,自公告日起一年內),無第82點第4款之情事者,減收原應繳額度之30%

得標廠商為營造業法第51條所稱優良營造業(公開於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https://cpabm.cpami.gov.tw/營造業務/營造業評鑑及複評結果查詢/優良營造業複評合格名單查詢),且得標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前2項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在獎勵期間(無獎勵期間者,自公告日起一年內),無第82點第4款之情事者,減收原應繳額度之50%

五十、    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無者免填)詳契約附錄3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預付款規定。

五十一、    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詳契約附錄3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預付款規定。

五十二、    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詳契約附錄3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預付款規定。

五十二之一、本工程如需繳納植栽工程養護期保證金,其規定詳施工補充說明說附件3-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植栽驗收及養護規定。

五十三、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

五十四、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五十五、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需押標金之案件免列)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得標後拒不簽約。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附記: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9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

1.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2.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情形之一。

3.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五十六、    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五十七、    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______________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五十八、    決標原則:

¨(1)最低標:

            ¨1-1)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1-2)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須知/最有利標評選須知範本)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須知/最有利標評選須知範本)

            ¨2-1)依採購法第56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2)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由機關敘明一定分數或序位及其相對應之獎勵金)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______________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______________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______________

¨(3)最高標。

五十八之一、採購決標原則補充說明:

決標金額以廠商標單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

(一)   採最低標決標者:

最低標總標價在底價以內且在底價80%以上時;逕行決標。

最低標總標價低於底價80%時,「依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機關如認為最低標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無需通知廠商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得依上揭執行程序項次二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前項最低標總價無顯不合理之情形,如最低標總價未低於各合格標廠商總標價平均值之80%者。(合格標之計算應剔除高於公告預算金額或標價明顯錯誤者)

(二)   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者:

1.    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須知最有利標評選須知範本」及招標文件之規定辦理

2. 開標作業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辦理。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參與價格標之開標,並依前款最低標決標原則之各項規定辦理。

前開審查結果,應經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就合於標準之廠商開價格標。

()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資格或規格經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本機關通知參加評選。評選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須知/最有利標評選須知範本」及招標文件之規定辦理。

五十九、    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六十、   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1)總價決標。

¨(2-2)分項決標。

¨(2-3)分組決標。

¨(2-4)依數量決標。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2-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六十一、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2)否。

六十二、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六十三、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有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4)有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之例外情形。

六十四、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廠商投標時應繳驗下列與原件相符之證件資料:

(一)、       各該行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4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       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新設立廠商仍應繳驗。(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四)、     特定資格證明文件。(無規定特定資格者,免附)

(五)、     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非經允許共同投標者,免附)

國際性招標國外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或共同投標者,得就實際需要另訂之。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六十五、    ¨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6條第___(請註明款次)。(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六十六、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六十七、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得標廠商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七日內將各項證件正本送機關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行業別如有工程手冊者,應一併送驗。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2)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之土木包工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或營造業法第11條所定毗鄰之直轄市、縣()。如有違反,屬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六十八、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六十九、    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七十、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如招標文件。

七十一、    依採購法第65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無者免填)

¨(1)主要部分為:        

¨(2)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為:      

除前項所列者外,屬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其主要部分尚包括: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

七十二、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2))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七十三、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詳如招標文件。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七十四、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1)新臺幣。

        ¨(2)外幣: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3)新臺幣或外幣:___________(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七十五、    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七十六、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1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七十七、    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不另檢附)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本投標須知。(若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者,含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須知最有利標評選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含附錄)

        (6)招標規範(施工補充說明書及附件、施工規範)

        (7)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1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修訂):

切結書1

切結書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

切結書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切結書4(營造業工地主任)

        (8)投標切結書

    (9)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表、B事後公開表)

(10)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無者免填)

標封(標封、證件封、¨規格封、標單封)

空白標單(若為工程併辦土石標售者,用併辦土石標售工程標標單及併辦土石標售土石標標單)

空白總表及詳細價目表(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標案,含資源統計表)

單價分析表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當場退還押標金收據、退還押標金之領取授權書

授權書

押標金保證金查詢同意書

工程圖說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

工程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

¨共同投標協議書

¨其他規定文件:            

七十八、    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成員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依本點下述各款規定,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裝入標封中密封,否則列為不合格標;屬不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未分別密封或一併裝入標封者,不判為不合格標。

本標案如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成員應將投標文件依下列規定裝入,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亦同:

(一)      證件封:填妥工程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連同下列各項文件裝入證件封。第(2)(4)(5)(6)(7)項共同投標各成員均應裝入。

(1)營造業登記證書、機械安裝業或機械製造業之公司或商業設立證明

(2)信用證明文件(土石標售廠商免附)

(3)押標金

(4)納稅證明文件

(5)投標切結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押標金保證金查詢同意書

(8)共同投標協議書(非經允許共同投標或單獨投標者,免附)

(9)電子領標憑據資料(未附者,得於開標當場提出)

(10)工程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

(11)授權書

(12)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13)當場退還押標金收據

(14)退還押標金之領取授權書

¨(15)切結書1

¨(16)切結書2

¨(17)切結書3

¨(18)切結書4

  ¨(19)其他:

工程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授權書、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當場退還押標金收據及退還押標金之領取授權書得當場提出,未附或未當場提出者仍為有效標。

(二) 規格封:裝入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規格技術文件、服務建議書等。(無規定者免付)

(三) 標單封:

(1)標單

(2)總表

(3)詳細價目表

(4)資源統計表(預算金額未達1,000萬元者,免附資源統計表)

¨(5)其他:      

1. 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涉及金額者亦同)標案:將水利署或所屬機關提供電子領標之標單及詳細價目表,依式清晰填寫裝入標單封內(不得使用鉛筆填寫)。

2. 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標案: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依電子檔使用說明規定(如附件2)鍵入列印併水利署或所屬機關提供電子領標之標單以中文大寫填明後裝訂成冊,並裝入標單封內。

3. 招標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 標封:標單封、證件封及規格封(無規定者免附)一併裝入標封內並密封之。

前項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標單等蓋章,於共同投標時,得由招標公告中規定之代表廠商代表為之,未規定者由共同投標協議書中指定代表廠商為之。

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允許共同投標之各廠商均應塡註。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招標文件如允許電子投標,請投標廠商依電子投標作業說明(如附件1)辦理。

七十九、    投標文件須於               分前(未填寫者,詳招標公告),以郵遞、專人送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不得以郵政信箱為唯一場所,惟得以機關自設之標封箱代之)或網站,逾時以不合格廠商論處(未填寫者,詳招標公告)

凡經寄出之標封,除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郵遞之廠商,得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指定收件處所所在地宣佈不上班之情況,則截止投標日順延至第一個辦公日同時段截止投標,開標日亦比照順延。上述情況不適用於投標廠商當地宣佈不上班情形,請廠商預先考慮提早投寄。

八十、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當次招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當場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未提出者,依本須知第82點第6款之15,屬於所投之標件不合格。

八十一、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八十二、    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一) 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圖說後,除因涉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之事由無法開標決標,不收取機關文件費外,開標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

(二) 機關除情形特殊在招標公告內另有規定外,不舉行工地說明,投標廠商應參照工程位置圖自行前往勘查,並自政府電子採購網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及工程圖說,如有疑義,應在招標文件規定之日前,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釋疑,並得提出異議及申訴。

(三) 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並攜帶授權書,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 投標廠商、共同投標之成員或分包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之情形並經刊登採購公報者,於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五) 標封上應填註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允許共同投標之各廠商均應塡註,否則以不合格廠商論處。

(六) 開標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件不合格,除第6目後段及11目外,得無息退還押標金:

1.   投標廠商未附全部證件資料或規格文件影印本或經審查不合格者。

2.   標單未蓋或書寫廠商名稱及未蓋公司、負責人印章者;或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未蓋公司、負責人印章者。

3.   廠商資格證件、規格文件、押標金、投標切結書及標單未按本須知第78點規定辦理者。

4.   變更標單或詳細價目表或資源統計表等式樣或塗改字句者。

5.   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

6.   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或押標金不足,或繳納文件係虛偽不實者。

7.   未附投標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押標金保證金查詢同意書或其未經蓋章者。

8.   工程預算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標案,標單或詳細價目表以鉛筆填寫或未依式填寫完整者或字跡模糊不能辨識或塗改後未蓋印章者。

9.   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標單總價以鉛筆填寫或塗改後未蓋印章者或未依式填寫完整者;或詳細價目表未依式鍵入完整列印者或列印模糊不能辨識者。

10. 標封、標單、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內另附條件者。

11.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依採購法主管機關函釋之情形認定之)

12. 標單未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者。

13.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共同投標成員之一為同一工程其他標之成員者。

14. 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附當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經通知廠商開標當場提出說明,其無法開標當場提出或說明內容經機關認為不合理者或領標電子憑據編號重複者。

15. 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標案未依「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電子檔使用說明」規定辦理者。

(七)    開標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除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外,所投標價均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惟比減價次數不得逾三次,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時,其減價次數亦不逾三次。所減價格應以中文大寫書明。

(八)    如有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三次限制者,逕由主持人代表廠商當眾抽籤決定之。

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由主持人代表廠商當眾抽籤決定之。

(九)    水利署或所屬機關如確有緊急情事需超底價決標時,應先予保留最低標經報奉核准後,應即通知被保留廠商得標,保留期限為自開標之次日起30日內。如逾越保留期限,始通知保留廠商承辦者,保留廠商得予拒絕,並得請求無息退還押標金。

(十)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或「接獲通知保留決標得標」之次日起10(巨額工程14)內(末日為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攜帶與登記相符之印章,至水利署或所屬機關辦理簽訂契約(共同投標者各成員應共同具名)手續。

(十一)機關於決標後即提供預算單價予得標廠商檢視,契約單價除另有規定外,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之,若得標廠商無本法第58條之情形,且廠商於前款簽約期限內檢視後,認為契約單價之調整不盡合理,得檢具佐證資料於訂約時由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經費、環境保護措施經費項下各項及人力項目之契約單價,將依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核定底價與詳細價目表總價之比例調整之,不隨得標廠商標價調整。

(十三)得標廠商所繳納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如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應由水利署所屬執行機關辦理並函文通知廠商,如為署發包工程以代辦署函通知廠商。

(十四)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優良營造業或全球化廠商(土石標部分除外),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於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優良營造業或全球化廠商者,除其獎勵期間包含發生繳納事實之情形者外,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前項全球化廠商減收額度之獎勵以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之採購為限。其他法令未明定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或未在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公告之優良廠商者,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未檢附,經機關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不適用減收規定。

允許共同投標之採購,優良廠商、優良營造業或全球化廠商得減收之優惠,應依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中,記載該優良廠商或全球化廠商主辦項目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乘以減收比率計算,且只限於其所受獎勵事業之部分,其屬單獨投標者,亦同。(不同事業之押標金額以機關公告為準)

前項保固保證金之獎勵優惠方式,驗收合格日仍在獎勵期間者,得依驗收合格後依該優良廠商、優良營造業或全球化廠商履約實績占契約結算總價之比率認定之。

優良廠商、優良營造業或全球化廠商減收之情形,其有不發還押標金或保證金之情形者,廠商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優良營造業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所訂期限內者,亦同。                                                                 工程併辦土石標售案者,土石標售標之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不適用優良廠商、優良營造業或全球化廠商減收之規定。

(十五)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十六)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調訓。

■(十七)本工程若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二次開標,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3家廠商之限制

八十三、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49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法務部調查局○○○調查處(○○○○○○○○○○○○號、○○○郵政○○○號信箱、電話:○○○)、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9樓、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E-mailaudit3@mail.pcc.gov.tw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E-mailps.unit@moea.gov.tw)○○局政風室(郵政信箱:○○○郵政第○○○支局○○○號信箱或、電話○○○)

八十四、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八十五、    本標案如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且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切結書1(投標時檢附)

       本廠商         參與(招標機關)辦理(標的名稱)招標案,對於廠商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投標廠商:     (蓋章)

   負責人:      (蓋章)

中華民國          

切結書2(投標時檢附)

       本人         受聘於(投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承辦(招標機關)辦理(標的名稱)之執業技師,對於執業技師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技師:        (蓋章)

中華民國          

切結書3(開工前檢附)

       本人         受聘於(得標之營造業),為承辦(招標機關)辦理(標的名稱)招標案之專任工程人員,對於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專任工程人員:   (蓋章)

中華民國          

切結書4(開工前檢附)

       本人         受聘於(得標之營造業),為承辦(招標機關)辦理(標的名稱)招標案之工地主任,對於工地主任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工地主任:       (蓋章)

中華民國          

 

附件 1

電子投標作業說明

一、本採購案之投標廠商得以電子化方式投標,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行之「電子採購作業辦法」、本機關招標文件及本作業說明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投標廠商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下簡稱本系統)進行電子投標作業時,應先向指定之憑證機構申請憑證IC卡(現為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填寫申請書並提出下列文件以憑核發投標憑證:

(一)投標廠商為自然人者,請申請自然人憑證。(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址為http://moica.nat.gov.tw)

(二)投標廠商為公司行號者,請申請工商憑證。(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為http://moeaca.nat.gov.tw)

三、投標廠商得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經由本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以電子化方式下載本機關採購招標文件電子檔(以下簡稱電子領標)並以電子化方式傳送投標文件電子檔(以下簡稱電子投標)。

四、投標廠商應自行建置電腦及網路等相關設備,其軟硬體配備等需符合「電子採購作業相關規定」基本要求。

五、招標文件中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以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為限。

六、投標廠商電子投標文件檔案得以原招標文件之格式、doc檔、xls檔、pdf檔、jpg檔、tif檔等格式檔案處理,本機關得視採購性質另行規定。投標文件格式以A4尺寸為原則。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掃描檔模式可為彩色或黑白色,內容應清晰足以辨視。

七、投標廠商電子投標得免附領標電子憑據(.tkn)及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八、投標廠商自本系統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後,不得任意重製、抄襲、轉載或篡改。但經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投標廠商採電子投標者,電子投標文件製作採數位簽章方式。

十、電子投標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擔保者,得以銀行開具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為之。

十一、投標廠商申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得檢具財力證明或現金(轉帳)向銀行申請「押標金證書」,並將銀行核發之「押標金證書」作為押標金繳交憑證合併投標文件以電子方式上傳。(其作業程序詳本系統之廠商端,網址 http://web.pcc.gov.tw/)。

十二、本採購案如有不予開標,決標、流標、廢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本機關將於本系統載入公告說明相關情形。以「押標金證書」作為押標金繳交憑證之廠商於接獲本機關製作之「電子通知書」後,可逕向銀行確認押標金之發還或不發還訊息。

取消採購者,由本系統自動辦理電子招標文件費退費事宜。

十三、電子招標文件及電子投標文件,其以文字或圖形檔處理有困難者,得以掃描電子文件代之。

電子投標文件中含有掃描文件者,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書面文件供查驗。

十四、投標廠商採電子投標者,應依本投標文件之規定辦理,並依本系統依序裝入下列資料夾:

1.資格文件資料夾:裝入招標文件及投標須知規定有關資格證件及現金外之電子押標金或其繳納憑據(或收據聯)。

2.規格文件資料夾:裝入招標文件及投標須知規定之規格技術文件、服務建議書等。(無規定者免附)

3.價格文件資料夾:裝入招標文件及投標須知規定標單及詳細價目表(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標案應含資源統計表)

十五、投標廠商採電子投標者,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完成傳輸至本系統;經本系統驗證無誤後,予以編號、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及封存,並製作投標文件電子憑據予投標廠商。其有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者,亦同。

十六、本採購案機關不辦理電子開標及電子決標;僅辦理人工開標與決標。機關與投標廠商間之通知、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重新報價,不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十七、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標後依本採購案工程投標須知、第39點、第67點及第82點第10款之規定辦理繳納履約保證金、正本查驗、簽訂契約等事宜。

十八、廠商對本系統如有疑義,得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詢問:0800-080-512

附件 2

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電子檔使用說明

一、工程預算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標案者,為要求投標廠商詳實報價並利投標廠商作業,以及依據「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需將決標單價電子檔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標案提供招標文件中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之電子檔,廠商應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使用。

二、標案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電子檔使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以下簡稱PCCES)」之軟體作業,配合上述作業,投標廠商應自行建置電腦配備及使用合法軟體以免觸法。使用前並應確實檢查軟、硬體配備及電子檔是否含電腦病毒,以免病毒侵害。

三、投標廠商取得本工程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如發現檔案內容有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應於截標期限前重新下載水利署或所屬機關已上傳政府電子採購網更新之電子檔。

四、若招標機關就招標文件中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有所變更或補充時,除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得視需要更換電子檔,投標廠商應確實按規定辦理。

五、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係製作PCCES格式或EXCEL格式二種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其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一種電子檔,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詳細價目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

(二)於資源統計表中,鍵入各項目之數量、價格及其他資料。

六、投標廠商完成上述鍵入工作後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以A4紙張列印彙整成冊,並以中文大寫填寫標單預留之「總標價」欄內。

七、列印後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不得逕作修改,如需更改時請進入電子檔系統操作完成後,再列印彙整成冊。

八、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務請投標廠商依本使用說明規定辦理,投標前並詳細核對,以免被視為不合格標(尤以EXCEL檔列印之人工統計資料部份,請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