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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1.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09905000891 號 函訂定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1050399 9 號函修正全文 9 點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處理所屬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
    爭議,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署為辦理前點事項,設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理小組(以下簡稱
    本署處理小組),就所屬機關與廠商間因工程履約爭議提送「經濟部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以下簡稱經濟部處理小組)協處前,
    先就雙方所提履約爭議案件召開協處會議。


三、本署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總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置副召集
    人一人,由工程事務組組長兼任;委員七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副
    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內聘委員二至十五人,外聘委員三至十人
    。
    內聘委員由本署內之資深工程司、採購專業、熟悉政府採購法之人員
    擔任;外聘委員為具有工程經驗、採購相關專門知識或法律專業之公
    正人士擔任,均由幕僚作業單位簽請署長核定委員名單。外聘委員任
    期為二年,必要時得簽請署長核准延長一年。
    本署處理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
    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等費用。
    本署處理小組開會前由幕僚作業單位簽請署長(或其代理人)核派召
    集人,並自委員名單內圈選委員三至五人,於實施個案工程履約爭議
    協處時派(聘)之。


四、本署處理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
    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其副召集人亦無法出席時,並得指定委員之
    一人代行主席職務。開會時至少應有三人以上委員參加,且至少應包
    含外聘委員一人。


五、本署處理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工程事務組指派人員兼任,負責審議議案
    之彙集通知、準備、紀錄、審議結案陳報等工作。


六、本署處理小組協處程序如下:
(一)所屬機關訂約之工程遇履約爭議事項,應先由該機關與廠商進行協
      議,協議不成時,得將協議結果、契約內容及履約各項文件紀錄,
      併同處理建議,以書面方式陳報本署處理小組協處。
(二)本署自接獲前款公共工程履約爭議案次日起二十日內召開會議,並
      提出建議處理方式,供所屬機關作為爭議處理之參考。
(三)履約爭議案經本署協處後仍無法解決者,所屬機關應將相關履約爭
      議案件資料送本署,轉送經濟部處理小組協處。
(四)所屬機關依前款規定所提供之工程契約內容、履約、驗收紀錄、爭
      議內容、機關及廠商陳述之事實與理由等相關文件,應依所附陳述
      意見書格式詳盡填寫並彙整成冊,以憑本署提送經濟部處理小組協
      處。
(五)所屬機關對於經濟部處理小組協處後案件之後續爭議處理情形,應
      提報經濟部處理小組追蹤控管並副知本署。


七、本署處理小組召開會議時,應通知廠商、所屬機關主辦人員出席陳述
    意見,釐清爭議。


八、本署處理小組召開會議,應於開會通知單敘明,廠商應由負責人或廠
    商所委託之代表出席;所屬機關應指派具有決策能力人員出席,以增
    進協處效率。


九、本署訂約並自行執行工程之履約爭議,由本署工程主辦組室與廠商進
    行協議;其由所屬機關執行者,所屬機關應與廠商先行協商,協商不
    成時,再將契約內容、履約各項文件紀錄,併同協商結果及處理建議
    ,陳報本署進行協議。
    經本署協議後仍無法解決者,由本署提報經濟部處理小組進行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