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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決標案件價格資料傳輸作業規定

1.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3050460 40 號函訂定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工字第 1040533 620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原 名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決標案件價格資料上傳作業規定)
3.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經水工字第11205276560號 函修訂(112年10月11日施行)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
    稱工程會)所建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可持續提供相關價格資訊予機
    關或設計單位參考,促使該資料庫之價格資訊更臻合理,並可確實依
    規定於期限內傳輸,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工程決標案件係指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中工程採購金
    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案件。

三、傳輸資料為得標廠商之契約單價、經機關核定之預算單價或其他經主
    管機關指定者,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並應依
    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
    規則表辦理。
    前項所稱資源統計表,指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
    分析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

四、本署暨所屬機關應指派專人於工程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第二點所稱
    價格資料製作成公共工程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並透過政府電子
    採購網傳輸至工程價格資料庫後,每月月底前至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
    檢核確認是否有未傳輸案件;如屬系統問題致無法傳輸,應逕洽工程
    會。

五、工程會每月三日公布當期(例如五月初公布三月份資料)未傳輸決標
    單價案件統計資料於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後,各機關應指定專人上網
    查閱並於三天(含公布當日)內完成補傳輸,所屬機關主辦科科長及
    副分署長應負責控管及督導。

六、本署於每月六日前指定專人上網檢核未補傳輸案件並以電話通知該分署
    科務人員即上網完成補傳輸。

七、未依第四點規定期限完成傳輸,致被工程會每月三日公布為未傳輸案
    件者,應予口頭警告糾正;未依第五點於三天內完成補傳輸者,本署
    將逐月彙整後函請所屬機關列入該年度考績考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