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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品管費用編列基準

九十年一月三十日經(九○)水利工字第A900500048號函頒布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經水工字第09105005470號函第一次修訂

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水工字第09305006540號函第二次修訂

九十八年九月三日經水工字第09805006550號函第三次修訂

-○○年四月二十九日經水工字第10005003640號函第四次修訂

-○四年七月八日經水工字第10405183930號函第五次修訂

-一○年一月十四日經水工字第11005000320號函第六次修訂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曁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工程預算書中應編列品管費用及材料設備抽(檢)驗費用。

(一)廠商所需之「品質管制作業費」包括「品管費(附件二附表1)」與「檢驗費(附件二附表2)」兩項。

1、「品管費」包括品管人員薪資及行政管理費;以本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品管人員應專職及人數規定者,以人月量化編列為原則;未訂有專職及人數規定者,以百分比法編列為原則。

2、「檢驗費」應依設計圖及契約規範(定)之檢驗項目與規定頻率覈實於工程預算書內單獨編列;檢驗費用包含材料設備與施工品質之取樣、交通工具、試驗、人員及相關配合作業等。

(二)監造單位所需之材料設備抽驗費用(簡稱「抽驗費」)應單獨編列;機關委託監造者,應於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編列;設計及監造一併委託者或自辦監造者,應於該工程預算書內之局辦其他費項下編列;其編列項目依實際工項或材料需檢驗項目至少各編列1次為原則(附件二附表3),得依實需調整,但不計入契約規範(定)頻率計算。

(三)以上抽(檢)驗費用如係機關自行支付,得免於招標文件內編列。

二、無需編列品管費且不設置品管人員之規定

(一)緊急搶險(修)、疏濬清淤類、維修(護)改善類,其實質施工內容未涉品質相關措施及檢驗事項,如防汛塊、砂包之搬運及吊放等作業工項及其他經報水利署核准之工程,無需編列品管費且不設置品管人員,若有需檢驗廠商材料或施工品質項目時,則僅編列檢驗費或抽驗費,由廠商配合機關辦理檢驗;惟前述疏濬清淤類、維修(護)改善類工程中如有涉品質相關措施及檢驗事項之工項(如運輸便道(橋)施設或維護等),其工項經費達100萬元以上,仍應依規定編列品管費與設置品管人員並訂定品質計畫,其品管費編列原則如本編列基準第三點第(三)款所示。

(二)無需編列品管費且不設置品管人員之工程標案,所屬機關應於預算書成立前將該工程明細表函送本署同意;並由所屬機關登錄工程會之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取得標案編號後,於每個月5日及25日前彙整函送「無需編列品管費且不需設置品管人員彙整明細表」(如附件一)至本署,俾彙轉工程會解除各該標案品管費用及品管人員之列管。

三、品管費編列

(一)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訂有專職者以人月量化編列為原則:(如附件二範例1)

品管費=[(品管人員薪資×人數)+行政管理費]×工期。

1、品管人員薪資得包含每月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請參考主計總處公布薪資或訪查市場價格訂定。薪資已含本署廠商品質管制規定品管人員之工作重點。

2、工期以品管人員於工地執行職務之工作期間以月為單位計算。

3、行政管理費為工作之一般事務雜支(如消耗物品),以每月不大於直接工程費0.01%編列為原則。

(二)未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未訂有專職者以百分比法編列為原則:(如附件二範例2)

品管費以直接工程費0.6%至2%編列為原則,編列基準如下表。

品管費編列基準參考表

  • 品管費

    直接工程費(千元)

    參考公式(千元)

    M<10,000

    P=0.02M

    10,000≦M<30,000

    P=0.01M+100

    30,000≦M<50,000

    P=0.006M+220

    註:M:直接工程費(單位千元),P:品管費(單位千元)。

    直接工程費不包含職業安全衛生費、環境保護措施費、廠商品質管制作業費、廠商管理什費、工程保險費、營業稅等。

(三) 疏濬清淤類、維修(護)改善類之工程,涉品質相關措施及檢驗事項之工項經費達100萬元以上者,其品管費可採百分比法編列或人月量化編列。

四、工程辦理變更(修正)預算時,品管費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訂有專職採人月量化編列者,以機關核定之工期,依本規定第三點第(一)項公式計算增減品管費。

(二)未訂有專職採百分比法編列者,按直接工程費之比例增減品管費。

五、檢(試)驗項目原則以契約圖說規定項目及頻率編列(如附件三),並由工程設計人員按工程實際需要訪價覈實編列單價,如編列試驗項目無施做,應於結算時予以扣除。

六、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