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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標與土石標售共同投標須知補充說明

94年3月25日經水工字第09405001400號

103年10月09日經水工字第10305265670號

一、資格標:廠商投標資格文件經審查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可參加價格標之開標,工程標或土石標售標其中之一資格不符合者,即屬資格不符。

二、價格標〈先開工程標,再開土石標售標〉:

〈一〉有效標之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1.廠商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2.工程標廠商標價在底價以內者。

3.土石標售標廠商標價高於底價者。

〈二〉工程標或土石標售標屬無效標者,除不開啟其共同投標廠商之標單外,並不得參加工程標與土石標售標之加總計算。

三、廠商所投工程標標價均超底價或土石標售標均低於底價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工程標

1.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除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不予減價機會外,所投標價均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減價,經減價後之報價,有一家以上在底價以內者,即為有效標,不再辦理減價。經減價結果,仍全部超過底價,則辦理第二次減價,以此類推,惟減價次數不得逾三次。

2.標價經減價後之報價超過底價屬無效標者,並依第二點第二款辦理。

3.經減價後仍超底價,如確有緊急情事,需以超底價決標者,應敘明理由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惟土石標售之標價或加價後之報價低於底價時,則不得辦理超底價決標。

〈二〉土石標售標

1.合於招標文件之所有廠商標價均低於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加價,經加價後之報價,有一家以上高於底價者,即為有效標,不再辦理加價。

經加價結果,仍全部低於底價,則辦理第二次加價,以此類推,惟加價次數不得逾三次。

2.標價經加價後之報價低於底價,屬無效標者,並依第二點第二款辦理。

3.土石標售標公開底價者,廠商標價不得低於底價,否則以無效標論。採公開底價者,第1、2目不適用。

四、決標原則:

〈一〉由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以工程標標價減土石標售標價其差值最小者或土石標售標價減工程標標價其差值最大者得標。惟前述加總差值最小或最大者之工程標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時,應先依據本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十八點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再續辦後續作業。

〈二〉標價之差值,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土石標售標廠商辦理加價,其加價次數包括前點第二款第1目加價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再辦理加價一次,如土石標售標與工程標標價之差值符合前項規定者得標;如差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得標廠商。其加價次數包括前點第二款第1目加價次數已達三次者,逕行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三〉以抽籤方式決標者由主持人代表抽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