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分署)工程採購
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須知/最有利標評選須知範本
108年3月20日經水工字第10805054120號函頒
109年3月20日經水工字第10905070770號函修訂
109年10月27日經水工字第10905389840號函修訂
110年01月18日經水工字第11005013280號函修訂
110年06月03日經水工字第11005166320號函修訂
110年11月22日經水工字第11005353230號函修訂
111年03月14日經水工字第11105105990號函修訂
111年05月27日經水工字第11105223580號函修訂
112年10月16日經水工字第11205277250號函修訂
112年10月26日經水工字第11205280940號函修訂
113年03月07日經水工字第11305060300號函修訂
- 工程採購標的名稱:○○工程
- 決標原則:□評分及格最低標(採購法細則第64條之2);□最有利標(採購法第52條
第1項第3款)(請自行勾選)
(一)評分及格最低標:本須知係為審查【○○工程】評分及格最低標,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平均評分在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進行下一階段價格標開標而制定。
(二)最有利標:本須知係為評選【○○工程】最有利標,就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進行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職安、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之綜合評選,採序位法評定出最有利標廠商而制定。
(一)評分及格最低標:本須知係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52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及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JP09作業程序說明第二條與第三條等訂定之。
(二)最有利標:依採購法第52 條第1 項第3 款、「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JP06作業程序說明第二條與第三條等規定訂定之。
(一)評分及格最低標: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及附件內容,應依本案工程招標文件載明之工程範圍、機關需求書(非統包者免提送)及下列規定研擬與撰寫,並列為本契約文件之一。服務建議書於招標公告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前,依本署投標須知第七十八點(二)規定裝入規格封,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署或所屬機關指定之場所,逾時送達概不受理:
1、服務建議書封面:標題統一為【○○工程】評分及格最低標服務建議書。
2、服務建議書首頁須標示廠商名稱(允許共同投標者則含共同投標廠商),蓋用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倘投標廠商未蓋用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本機關得洽廠商澄清更正。
3、服務建議書內容及章節:投標廠商撰擬內容(主文部分)以涵蓋表1「審查項目」及「服務建議書撰擬重點」撰擬(第5項簡報及答詢除外,如為統包方式辦理者,另將設計能力納入審查項目)為原則,並檢附所需相應佐證資料。
4、服務建議書附件內容:「廠商近5年履歷」及實績、投標廠商公司負責人或工程委託專案經理負責人、工地專業組織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工程師)學經歷等相關資料影本。
5、度量衡單位採公制,計價以新臺幣為準。
(二)最有利標: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及附件內容,應依本案工程招標文件載明之工程範圍、機關需求書(非統包者免提送)及下列規定研擬與撰寫,並列為本契約文件之一。服務建議書於招標公告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前,依本署投標須知第七十八點(二)規定裝入規格封,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署或所屬機關指定之場所,逾時送達概不受理:
1、服務建議書封面:標題統一為【○○工程】最有利標服務建議書。
2、服務建議書首頁須標示廠商名稱(允許共同投標者則含共同投標廠商),蓋用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倘投標廠商未蓋用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本機關得洽廠商澄清更正。
3、服務建議書內容及章節:服務建議書主文部分以涵蓋表2所列「評選項目」及「服務建議書撰擬重點」(第6項簡報及答詢除外,如為統包方式辦理者,另將設計能力納入評選項目)為原則,並應依評選項目依序撰擬,另可視自身特長、承諾事項、創意及需要,自行增加服務建議書內容。
4、服務建議書附件內容:「廠商近5年履歷」及經驗與實績、專案經理負責人及主要工作人員經驗與能力學經歷影本、價格組成(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或廠商設計能力(無此項目免提送)等相關資料影本。
5、度量衡單位採公制,計價以新臺幣為準。
表1:評分及格最低標服務建議書內容及章節撰寫重點一覽表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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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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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項目內容
(服務建議書撰擬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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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建議書附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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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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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能力(以統包招標者應納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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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計團隊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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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組織完整、人力配置充實、設計負責人及工作者學經歷與專長符合本案需求,且具有相當工程規劃及設計經驗為評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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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設計負責人應檢附其薪資證明或勞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學歷及工作實績等證明文件並整理成表(若為外籍人士,可以該國相當證明文件取代,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附件二:設計團隊人員之職稱、姓名、年齡、學經歷、薪資證明或勞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及學經歷證件影本,以及其工作實績證明等文件並整理成表。(若為外籍人士,可以該國相當證明文件取代,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附件三:相關不同專業技師(視個案特性研擬技師類別)之職稱、姓名、年齡、學經歷,應檢附薪資證明或勞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執業執照影本、專業技術檢定或訓練等證明文件。若投標廠商欠缺部份技師,得將所欠缺部份分包,但須於服務建議書內檢附合作同意書及其相關證照。
附件四:檢附曾完成國內外設計實績證明文件,並整理成表。(無則免付,如為國外實績,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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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計構想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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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對統包需求及設計條件瞭解程度,包含現地調查構想、主要工項設計構想、設計品質、安全衛生規劃(含設計階段工址環境現況及工程功能需求潛在危害辨識與對策概要)及可行性為評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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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關設計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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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曾完成與採購標的類似之設計實績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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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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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
近5
年履
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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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查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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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欄廠商最近五年得獎或停權等相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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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內容相應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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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工程重大職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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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獲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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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遭停權處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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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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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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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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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欄有關履約能力相關內容(安全衛生管理能力:10億元以上工程採購,廠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CNS45001)取得。施工規劃階段風險評估能力、工址現況及整體施工流程之危害辨識與對策概要);提升施工效率策略可撰寫內容為施工中提升施工效率措施(如便捷性模板…等等)或替代工法、降低施作人力需求證明或人力充足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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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內容相應佐證資料。如有可提升工率及減少或確保施作人力或相關替代工法之說明文件,請檢附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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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鍵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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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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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升施工效率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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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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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與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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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廠商施工經驗與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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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欄有關廠商經驗與
實績及主要工作人員
之經歷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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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內容相應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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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案經理負責人及主要工作人員經驗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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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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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減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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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施工中減
碳措施(如為統包工
程需再敘明設計階
段減碳設計)
|
左列有關廠商施工中減碳相關措施(例如自動化生產、預鑄工法、碳管理人員、節能標章機具或施工運距縮減…等);如為統包工程,需再檢附有關減碳設計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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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可減碳之證明文件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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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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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與答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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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標的之瞭解
(2)對問題之認知
(3)答詢內容妥適性
(4)簡報製作及建議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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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服務建議書免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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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最有利標服務建議書內容及章節撰寫重點一覽表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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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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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項目內容
(服務建議書撰擬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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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建議書附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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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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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能力(以統包招標者應納入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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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計團隊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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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組織完整、人力配置充實、設計負責人及工作者學經歷與專長符合本案需求,且具有相當工程規劃及設計經驗為評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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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設計負責人應檢附其薪資證明或勞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學歷及工作實績等證明文件並整理成表(若為外籍人士,可以該國相當證明文件取代,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附件二:設計團隊人員之職稱、姓名、年齡、學經歷、薪資證明或勞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及學經歷證件影本,以及其工作實績證明等文件並整理成表。(若為外籍人士,可以該國相當證明文件取代,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附件三:相關不同專業技師(視個案特性研擬技師類別)之職稱、姓名、年齡、學經歷,應檢附薪資證明或勞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執業執照影本、專業技術檢定或訓練等證明文件。若投標廠商欠缺部份技師,得將所欠缺部份分包,但須於服務建議書內檢附合作同意書及其相關證照。
附件四:檢附曾完成國內外設計實績證明文件,並整理成表。(無則免付,如為國外實績,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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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計構想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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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對統包需求及設計條件瞭解程度,包含現地調查構想、主要工項設計構想、設計品質、安全衛生規劃(含設計階段工址環境現況及工程功能需求潛在危害辨識與對策概要)及可行性為評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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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關設計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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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曾完成與採購標的類似之設計實績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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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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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
近5
年履
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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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查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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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欄廠商最近五年得獎或停權等相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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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內容相應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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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工程重大職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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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獲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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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遭停權處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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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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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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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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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欄有關履約能力相關內容(安全衛生管理能力:10億元以上工程採購,廠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CNS45001)取得。施工規劃階段風險評估能力、工址現況及整體施工流程之危害辨識與對策概要);提升施工效率策略可撰寫內容為施工中提升施工效率措施(如便捷性模板…等等)或替代工法、降低施作人力需求證明或人力充足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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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內容相應佐證資料。如有可提升工率及減少或確保施作人力或相關替代工法之說明文件,請檢附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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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鍵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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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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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升施工效率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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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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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與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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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廠商施工經驗與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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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欄有關廠商經驗與實績及
主要工作人員之經歷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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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內容相應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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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案經理負責人及主要工作人員經驗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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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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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減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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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施工中減
碳措施(如為統包工
程需再敘明設計階
段減碳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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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有關廠商施工中減碳相關措施(例如自動化生產、預鑄工法、碳管理人員、節能標章機具或施工運距縮減…等);如為統包工程,需再檢附有關減碳設計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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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可減碳之證明文件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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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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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價格不納入評選時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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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相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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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欄有關價格組成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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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依電子檔使用說明規定(如投標須知附件2)鍵入列印後置於服務建議書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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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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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與答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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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標的之瞭解
(2)對問題之認知
(3)答詢內容妥適性
(4)簡報製作及建議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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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服務建議書免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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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分及格最低標:投標廠商應提送服務建議書及附件各乙式【 】份(由招標機關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15份),其格式、裝訂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格式、裝訂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服務建議書原則以中文為主(如確有必要以外國文字表示,應附中譯文),並以橫書直式編排,字體最小為12,紙張大小採A4規格紙張,圖樣得採A3規格紙張(請摺頁為A4規格),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以不得超過【 】頁(由招標機關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150頁)為限(不含封面、封底、目錄、圖表、隔頁紙及附件),得採雙面印刷(2頁計算);並採A4直式左側裝。
(2)附件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採A4規格紙張,若有A3規格紙張,請摺頁為A4規格,頁數不限,得採雙面印刷;並採A4直式左側裝訂。
(3)服務建議書份數不足者,不足份數由本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審查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因而影響審查結果者,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4)服務建議書之格式、裝訂方式與規定不符因而影響審查結果者,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2.服務建議書及附件有下列情形者,將依下列標準扣減審查之分數:
(1)服務建議書(不包含附件)總頁數超過限制者,扣減【1】分,由工作小組載明於評分表,俟審查委員先就各審查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載扣減分數計算廠商最後應得總分。
(2)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份數不足者,不得補件,各再扣減【1】分,由工作小組載明於評分表,俟審查委員先就各審查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載扣減分數計算廠商最後應得總分。 份數不足部份,由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審查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審查結果者,投標廠商自行承擔結果。
(二)最有利標:投標廠商應提送服務建議書及附件各乙式【 】份(由招標機關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15份),其格式、裝訂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格式、裝訂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服務建議書原則以中文為主(如確有必要以外國文字表示,應附中譯文),並以橫書直式編排,字體最小為12,紙張大小採A4規格紙張,圖樣得採A3規格紙張(請摺頁為A4規格),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以不得超過【 】頁(由招標機關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150頁)為限(不含封面、封底、目錄、圖表、隔頁紙及附件),得採雙面印刷(2頁計算);並採A4直式左側裝。
(2)附件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採A4規格紙張,若有A3規格紙張,請摺頁為A4規格,頁數不限,得採雙面印刷;並採A4直式左側裝訂。
(3)服務建議書份數不足者,不足份數由本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審查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因而影響審查結果者,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4)服務建議書之格式、裝訂方式與規定不符因而影響審查結果者,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2.服務建議書及附件有下列情形者,將依下列標準扣減評選之分數:
(1)服務建議書(不包含附件)總頁數超過限制者,扣減【1】分,由工作小組載明於評分表,俟評選委員先就各評選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載扣減分數計算廠商最後應得總分。
(2)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份數不足者,不得補件,各再扣減【1】分,由工作小組載明於評分表,俟評選委員先就各評選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載扣減分數計算廠商最後應得總分。份數不足部份,由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評選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評選結果者,投標廠商自行承擔結果。
(一)評分及格最低標:本案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1.本委員會置委員【 】人(請自行填寫人數),分別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
知識之專家、學者、機關人員或相關單位代表聘兼或派兼之,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辦理審查。
2.本委員會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審查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之,其任
務如下:
(1)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審查項目、審查標準及評分方式。
(2)辦理廠商服務建議書審查評分。
(3)協助機關解釋與審查標準、審查過程或審查結果有關之事項。
3.在2.中之審查項目、標準及評分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
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
立。
4.本委員會置召集人1人,副召集人1人,綜理審查事宜;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指派。
5.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審查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
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開本委員會議時,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代理,每次開會應達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進行會議。
6.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
人數之三分之一。
7.本委員會成立時,機關一併成立工作小組,除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審查有
關之作業之外,於資格標開標後,由工作小組查詢列印投標廠商工程履歷
資料,作為審查會議評分之用。
(二)最有利標:本案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1.本委員會置委員【 】人(請自行填寫人數),分別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
知識之專家、學者、機關人員或相關單位代表聘兼或派兼之,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辦理評選作業。
2.本委員會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之,其任
務如下:
(1)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2)辦理廠商服務建議書評選。
(3)協助機關解釋與評選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3.在2.中之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
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
立。
4.本委員會置召集人1人,副召集人1人,綜理評選事宜;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指派。
5.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評選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
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開本委員會議時,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代理,每次開會應達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進行會議。
6.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專家、學者人數,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
人數之三分之一。
7.本委員會成立時,機關一併成立工作小組,除協助本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
關之作業之外,於資格標開標後,由工作小組查詢列印投標廠商工程履歷
資料,作為評選會議評定序位或評分之用。
本委員會委員應公正辦理審查/評選,審查/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不同委員之審查/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
(一)本委員會委員及協助審查/評選人員(含工作小組、機關辦理審查/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及受邀請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對於投標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審查/評選後亦同。
(二)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辦理審查/評選,於其通知廠商說明、減價、修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不得辦理評選(審查):
1.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
2.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公司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
或代理關係者。
3.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4.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
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者。
本委員會之協助評選(審查)人員,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本委員會委員有第一項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
學者人數未達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
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審查)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
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本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評分及格最低標
審查作業前經資格階段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後
續審查作業;並於資格標審查後即抽籤方式決定簡報答詢次序(資格標開標時
廠商未到場者由招標機關代為抽籤),審查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
通知。
1.廠商資料審查階段:
(1)機關原則上於召開審查會議前,將受評廠商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送各審查委員先行審閱(選擇不公開審查委員名單者則以密件並採分繕函送)。
(2)工作小組依據審查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含服務建議書)等擬具初審意見,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審查評分參考(選擇不公開審查委員名單者則以密件並採分繕函送)。
(3)所查詢資料依表一「廠商近五年履歷」審查項目增/減分標準表核算該項增減分數後,將核算結果填入表二「廠商近五年履歷工作小組審查結果表」並簽名,再將受評廠商實際得分於審查會議前提供給審查委員。
2.本委員會審查作業程序:
(1)本委員會辦理廠商審查評分,就招標文件審查項目、標準、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評分。
(2)廠商簡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a)廠商簡報前如唱名3次未到者(包括遲到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權利,且該廠商之「簡報及答詢」項目以零分計算,並由委員就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等相關文件其他項目進行評分。
(b)簡報人員需為本案投標廠商公司負責人或工程委託專案經理負責人或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所有入場簡報相關成員皆應為服務建議書中之工作人員(請於簡報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利核對),且不得超過5人。
(c)簡報時間不得超過【 15 】分鐘,逾時將強制停止簡報,本機關工作人員於第【 12 】分鐘按鈴一響提示,第【 15 】分鐘按鈴二響結束簡報;簡報結束於委員統問後給予廠商出席人員【3】分鐘整理時間,本案採【統問統答,審查委員全部提問後,投標廠商綜合回答所有提問】方式,時間不得超過【 10 】分鐘,本機關工作人員於第【 8 】分鐘按鈴一響提示,第【 10 】分鐘按鈴二響結束答覆。
(d)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如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審查。簡報詢答過程中,審查委員不得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回饋或要求更改投標文件。
(e)廠商簡報及答詢完畢後即應離席,審查委員會討論及決議時所有廠商一律退席。
(3)審查評分方式(總評分法):
(a)受評廠商評分由各審查委員審查時獨立為之,由各審查委員依據各受評廠商之服務建議書等內容,就審查項目、內容評定分數後,計入評分表(如評分及格最低標表三),各項評分到小數點1位數精度。若評分高於【90.0】分或低於【60.0】分時,請委員於評分表審查意見欄內書明評分理由。
(b)各審查委員完成評分表並簽名確認後,交由工作小組將出席審查委員評給各受評廠商之分數,分別填入審查評分總表(如評分及格最低標表四)。工作小組統計各受評廠商獲各出席委員評定分數時,由本委員會監督複核。
(c)審查評分總表加總計算各受評廠商之加總分數,計算出席委員評分平均分數,按4捨5入法取到小數點1位數後,由本委員會監督複核。
(4)經本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結果,平均分數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 】分(由招標機關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70分;不適用工程減碳策略之開口契約工程者為75分)之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審查標準之及格廠商。
(5)若廠商皆評定不及格者,本招標應予廢標。
3.審查結果:
(1)工作小組於委員審查後,將審查結果彙整製作評分總表,由參與審查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
(2)各受審查廠商之評分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3)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4)不同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審。複審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本委員會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a)維持原審查結果。
(b)除去個別委員審查結果,重計審查結果。
(c)廢棄原審查結果,重行提出審查結果。
(d)無法評定合於標準之廠商。
(5)審查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本委員會不得拒絕。
(6)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7)審查結果應簽報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8)審查結果應通知廠商,未達審查標準及格分數之廠商,其平均分數應一併通知受評廠商。
4.委員會審查、議決等審查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5.委員辦理審查,應依招標文件之審查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
得變更或補充。
6.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
承辦人員。
7.審查委員依審查項目於評分表(如評分及格最低標表三)逐項載明各受評廠
商之評分,並簽名後彌封。
8.審查委員辦理評分,應就各審查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
9.經審查委員會討論及審查委員過半數決議,無及格廠商時,審查委員會得
決定逕予廢標,本機關則宣布廢標,製作廢標紀錄。
10.及格廠商審查結果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機關另將開價格標之日期及地點以書面通知合於標準之及格廠商,決標原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
(二)最有利標
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並於資格標
審查後即請出席廠商抽籤方式決定簡報答詢次序(資格標開標時未到場者由
招標機關代為抽籤),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
1.廠商資料審查階段:
(1)機關原則上於召開評選會議前,將受評廠商所提送之工程服務建議書送各評選委員先行審閱(選擇不公開評選委員名單者則以密件並採分繕函送)。
(2)工作小組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含服務建議書)等擬具初審意見,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評分/序位參考(選擇不公開評選委員名單者則以密件並採分繕函送)。
(3)所查詢資料依表一「廠商近五年履歷」評選項目增/減分標準表核算該項增減分數後,將核算結果填入表二「廠商近五年履歷工作小組審查結果表」並簽名,再將受評廠商實際得分於評選會議前提供給評選委員。
2.本委員會評選作業程序:
(1)本委員會辦理廠商審查評分,就招標文件審查項目、標準、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評分。本案評選方式係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如價格不納入評選請自行修正),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2)廠商簡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a)廠商簡報前如唱名3次未到者(包括遲到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權利,且該廠商之「簡報及答詢」項目以零分計算,並由委員就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等相關文件其他項目進行評分。
(b)簡報人員需為本案投標廠商公司負責人或工程委託專案經理負責人或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所有入場簡報相關成員皆應為服務建議書中之工作人員(請於簡報前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利核對),且不得超過5人。
(c)簡報時間不得超過【 15 】分鐘,逾時將強制停止簡報,本機關工作人員於第【 12 】分鐘按鈴一響提示,第【 15 】分鐘按鈴二響結束簡報;簡報結束於委員統問後給予廠商出席人員【3】分鐘整理時間,本案採【統問統答,評選委員全部提問後,投標廠商綜合回答所有提問】方式,時間不得超過【 10 】分鐘,本機關工作人員於第【 8 】分鐘按鈴一響提示,第【 10 】分鐘按鈴二響結束答覆。
(d)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如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入評選。簡報詢答過程中,評選委員不得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回饋或要求更改投標文件。
(e)廠商簡報及答詢完畢後即應離席,評選委員會討論及決議時所有廠商一律退席。
3.評選結果
(1)工作小組於委員評選後,將評選結果彙整製作評選總表,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
(2)各受評廠商之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3)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4)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本委員會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a.維持原評選結果。
b.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c.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d.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5)評選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本委員會不得拒絕。
(6)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採購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7)評選結果應簽報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8)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將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9)評選完成後,主辦單位應將服務建議書(請勿污損或標記)收回。
(10)未盡事宜,由評選委員會討論決定。
4.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5.委員辦理評選,應依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
得變更或補充。
6.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
承辦人員。
7.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於評比表(如最有利標表三)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
分(各項評分到小數點1位數精度)及序位,並簽名或蓋章後彌封。
8.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
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9.前項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
之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序位法)。
10.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序位依得分加總高低給予1、2、3等之序位,序位自1開始,序位最大為4,得分加總相同者為同一序位,次低分者序位為不連續)。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一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未達【】(請自行填入分數,未填列者為75分)分者不得列為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請自行填入分數,未填列者為75分)分時,則最有利標從缺並廢標。
11.評選委員於各評選項目及子項之得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平均總評分在【】(請自行填入分數,未填列者為75分)分以上之序位第一(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廠商。
12.序位第一(序位合計值最低)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決定最有利標之方式,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由投標廠商自行抽籤決定之(經機關通知廠商仍未在場者則由主持人代為抽籤)。
13.經評選委員會討論及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議,無最有利標廠商時,評選委員會得決定逕予廢標,本機關則宣布廢標,製作廢標紀錄。
14.本案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2條規定以不訂底價為原則。
(一)評分及格最低標
1.本案審查項目、子項內容及配分如下表:
審查項目
|
審查子項
|
配分
|
1.設計能力(統包工程適用)
|
(1)設計團隊及組織
|
(0)
【10】
〈0〉
|
(2)設計構想及方案
|
(3)相關設計實績
|
2.廠商近五年履歷
|
(1)施工查核情形
|
(30)
【30】
〈30〉
|
(2)公共工程重大職災情形
|
(3)獲獎情形
|
(4)遭停權處分情形
|
3.履約能力
|
(1)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
(30)
【30】
〈35〉
|
(2)關鍵課題
|
(3)因應對策
|
(4)提升施工效率策略
|
4.經驗與實績
|
(1)廠商施工經驗與實績
|
(20)
【15】
〈25〉
|
(2)專案經理負責人及主要工作人員經驗與能力
|
5.工程減碳策略
|
投標廠商施工中減碳措施(如為統包工程需
再敘明設計階段減碳設計)
|
(10)
【10】
〈0〉
|
6.簡報與答詢
|
簡報及答詢(簡報內容及應答之完整性,未參
加者,本項目為零分)
|
(10)
【5】
〈10〉
|
合計
|
100
|
備註:有【】內代表審查項目有含設計能力者(統包工程適用);有〈〉內代表不適用工程減
碳策略之開口契約工程。
2. 本案有關審查項目「廠商近五年履歷」,係依據相關公部門之網站查詢資料或投標廠商檢附佐證資料(如表一),由工作小組提出該審查項目各項加總計分,以供委員給予評分之參考。
3. 倘受評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內容未盡符合招標文件規定,除本審查須知或其他招標文件之審查規定,已載明不符合者不納入為審查對象者外,仍得參加審查,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 條規定送審查委員會供審查參考,審查委員依不符合之情形,例如無資料、有錯誤、不符合需求者,給予各審查項目或子項較低之評分。
(二)最有利標:
1.本案評選項目、內容及配分如下表:
評選項目
|
評選子項
|
配分
|
1.設計能力(統包工程適用)
|
(1)設計團隊及組織
|
(0)
【10】
〈0〉
|
(2)設計構想及方案
|
(3)相關設計實績
|
2.廠商近五年履歷
|
(1)施工查核情形
|
(30)
【30】
〈30〉
|
(2)公共工程重大職災情形
|
(3)獲獎情形
|
(4)遭停權處分情形
|
3.履約能力
|
(1)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
(24)
【20】
〈25〉
|
(2)關鍵課題
|
(3)因應對策
|
(4)提升施工效率策略
|
4.經驗與實績
|
(1)廠商施工經驗與實績
|
(8)
【8】
〈15〉
|
(2)專案經理負責人及主要工作人員經驗與能力
|
5.工程減碳策略
|
投標廠商施工中減碳措施(如為統包工程需
再敘明設計階段減碳設計)
|
(8)
【7】
〈0〉
|
6.價格
|
含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
性相關分析
|
(20)
【20】
〈20〉
|
7.簡報與答詢
|
簡報及答詢(簡報內容及應答之完整性,未參
加者,本項目為零分)
|
(10)
【5】
〈10〉
|
合計
|
100
|
備註:有【】內代表評選項目有含設計能力者(統包工程適用) ;有〈〉內代表不適用工程
減碳策略之開口契約工程。
2.本案有關評選項目「廠商近五年履歷」,係依據相關公部門之網站查詢資
料或投標廠商檢附佐證資料(如表一),由工作小組提出該審查項目各項加總計分,以供委員給予評分之參考。
3.倘受評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內容未盡符合招標文件規定,除本評選須知或其
他招標文件之評選規定,已載明不符合者不納入為評選對象者外,仍得參
加評選,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 條規定送評選委員會供評選參考,評選委員依不符合之情形,例如無資料、有錯誤、不符合需求者,給予各評選項目或子項較低之評分。
(評分及格最低標/最有利標表一)「廠商近五年履歷」評選(審查)項目增/減分標準表
項目
|
增/減分標準
|
備註
|
近五年施工查核情形
|
歷次施工查核成績
|
優等
|
甲等
|
乙等
|
丙等
|
基本分為4分,廠商受查核結果按次計算計分,本項最多加3分,該項最低為0分。
|
加1分
|
加0.5分
|
減0.5分
|
減5分
|
近五年公共工程重大職災情形
|
每次事件
|
減4分/件次
|
基本分為8分,廠商有發生重大職災事件,按次減4分,該項最低為0分。
|
近五年獲獎情形
|
金質獎、金安獎
|
特優
|
優等
|
佳作(或入圍)
|
獲獎情形按次依金質獎、金安獎、優質獎、優良工程獎及職人工班獎各別計算計分,本項最多加5分。
|
加4分
|
加3分
|
加2分
|
經濟部公共工程優質獎
|
加1.5分
|
經濟部水利署優良工程獎
|
加1分
|
經濟部水利署職人工班獎
|
加0.5分(每一類型加0.2分,至多加0.5分)
|
近五年廠商遭停權情形
|
每次事件
|
減5分/次
|
基本分為10分,廠商有遭停權情形,按次減5分,該項最低為0分。
|
|
|
|
|
|
|
|
|
|
- 各增減項目所稱近五年履約情形資料,以截止投標日前五年之資料為準。
- 審查/評選項目「廠商近5年履歷」增/減分項目查詢方式:
- 施工查核情形、公共工程重大職災情形、金質獎獲獎情形:「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統計分析/廠商履歷表查詢。http//cmdweb.pcc.gov.tw/pccms/owa/cmdmang.userin
(2)遭停權處分情形:「政府電子採購網」拒絕往來廠商/查詢作業。
http://web.pcc.gov.tw/vms/rvlmd/ViewDisabilitiesQueryRV.do
- 金安獎獲獎情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首頁/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獎項/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選拔。http//www.osha.gov.tw/1106/1119/1161/1151/
(4)經濟部「公共工程優質獎」獲獎情形:經濟部首頁/資訊與服務 /資訊公開/獎項專區。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Award/Award.aspx?menu_id=17274&award_id=25
(5)「經濟部水利署優良工程」獲獎情形:請檢附得獎證明影本。
- 允許共同投標者,依共同投標協議書各成員所佔契約金額比例計算。
(評分及格最低標/最有利標表二)廠商近五年履歷工作小組審查結果表
評選(審查)項目
|
廠商近五年履歷(配分30分)
|
實際
得分
|
審查內容
|
近五年施工查核情形
|
近五年公共工程重大職災情形
|
近五年獲獎情形
|
近五年廠商遭停權處分情形
|
依增減分標準表核給
|
小計
|
廠商
名稱
|
1
|
A廠商
|
1
|
4
|
3
|
10
|
18
|
2
|
B廠商
|
6.5
|
8
|
0
|
5
|
19.5
|
3
|
C廠商
|
5
|
8
|
4.5
|
10
|
27.5
|
|
審查項目增/減分計算(範例)
工作小組簽名:
計分範例:A廠商:
近五年內查核情形(優等2次、甲等1次、乙等1次、丙等1次):
4分(基本分)+2分(優等2次)+0.5分(甲等1次)-0.5分(乙等1次)-5分(丙等1次),小計1分。
近五年公共工程重大職災情形(有發生重大職災1次):8分(基本分)-4分,小計4分。
近五年獲獎情形(獲金安獎-優等1次):3分。
近五年廠商遭停權處分情形(無遭停權處分) :10分(基本分) 。
實際得分:1+4+3+10=18分。
B廠商:
近五年內查核情形(優等2次、甲等1次):4分(基本分)+2分(優等2次)+0.5分(甲等1次),小計6.5分。
近五年公共工程重大職災情形(無發生重大職災):8分(基本分)。
近五年獲獎情形(無獲獎情形):0分。
近五年廠商遭停權處分情形(有遭停權處分1次) :10分(基本分)-5分,小計5分。
實際得分:6.5+8+0+5=19.5分。
C廠商:
近五年內查核情形(甲等2次):4分(基本分) +1分(甲等2次),小計5分。
近五年公共工程重大職災情形(無發生重大職災):8分(基本分)。
近五年獲獎情形(獲金質獎-優等1次及經濟部優質獎1次):3分+1.5分,小計4.5分。
近五年廠商遭停權處分情形(無遭停權處分) :10分(基本分) 。
實際得分:5+8+4.5+10=27.5分
(一)評分及格最低標
1.本審查須知及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均為契約之一部分,並作為後續提送
品質計畫書、施工計畫及分項計畫之審查依據,其規模、組織架構、人力
配置及工作項目內容等,應不低於其服務建議書內容。
2.服務建議書中所檢附投標廠商公司負責人或工程委託專案經理負責人、工
地專業組織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人員及工程師)得標廠商於開工後人員若有特殊情形需更換,應不低於
服務建議書所檢附之上述人員之專業資格且須提前於更換前1個月報經甲
方同意備查後方能更換。
3.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及相關投標文件涉及著作權部分為廠商所有,但機
關擁有使用權及修改權。
4.未入選之投標資料除機關保留2份存檔外,由未入選廠商於決標公告後7
日內攜帶授權書領回。逾期未領回,由機關依廢棄物清理,廠商不得異議。
5.凡接受聘請為審查委員或本案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列席專家學者,不得為
參加應徵廠商之工作成員或顧問或負責人,亦不得參與應徵。
6.本採購案因故無法辦理審查時,對參加應徵廠商不付任何補償。
7.投標廠商應保證投標文件內之所有文件、設計、技術等均未違法使用第三
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
標廠商應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機關無涉。
8.投標廠商對所列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公司負責人或工程委託專案經理負責
人、工地專業組織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以及相關類似工程之實績經驗與資
料說明,應保證屬實,若於審查過程中經舉證與事實不符,且由本委員會
認定後,該分項不計分;若於簽訂契約後,經舉證與事實不符,則依採購
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9.投標廠商應隨時上網自行檢核工程履歷相關資料,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如
有疑義應自行洽相關單位更正,於投標截止後開標前由機關自網路下載工
程履歷資料作為審查評分之依據。投標廠商同意機關依下載資料進行審查
評分作業,資料如有錯誤應由投標廠商自行承擔結果。
10.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賄或施壓之情形。廠商有上述情形之ㄧ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
11.本須知未盡事宜部分,應依招標文件及採購法及其子法、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最有利標
1.本評選須知及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均為契約之一部分,並作為後續提送
品質計畫書、施工計畫及分項計畫之審查依據,其規模、組織架構、人力
配置及工作項目內容等,應不低於其服務建議書內容。
2.服務建議書中所檢附投標廠商公司負責人或工程委託專案經理負責人、工
地專業組織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人員及工程師)得標廠商於開工後人員若有特殊情形需更換,應不低於
服務建議書所檢附之上述人員之專業資格且須提前於更換前1個月報經甲
方同意備查後方能更換。
3.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及相關投標文件涉及著作權部分為廠商所有,但機
關擁有使用權及修改權。
4.未入選之投標資料除機關保留2份存檔外,由未入選廠商於決標公告後7
日內攜帶授權書領回。逾期未領回,由機關依廢棄物清理,廠商不得異議。
5.凡接受聘請為評選委員或本案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列席專家學者,不得為
參加應徵廠商之工作成員或顧問或負責人,亦不得參與應徵。
6.本採購案因故無法辦理評選時,對參加應徵廠商不付任何補償。
7.投標廠商應保證投標文件內之所有文件、設計、技術等均未違法使用第三
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
標廠商應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機關無涉。
8.投標廠商對所列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公司負責人或工程委託專案經理負責
人、工地專業組織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以及相關類似工程之實績經驗與資
料說明,應保證屬實,若於評選過程中經舉證與事實不符,且由本委員會
認定後,該分項不計分;若於簽訂契約後,經舉證與事實不符,則依採購
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9.投標廠商應隨時上網自行檢核工程履歷相關資料,確保資料之正確性,如
有疑義應自行洽相關單位更正,於投標截止後開標前由機關自網路下載工
程履歷資料作為評選評分之依據。投標廠商同意機關依下載資料進行評選
評分作業,資料如有錯誤應由投標廠商自行承擔結果。
10.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賄或施壓之情形。廠商有上述情形之ㄧ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
11.廠商報價如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為不合格標,不得為評選之對象。
12.本須知未盡事宜部分,應依招標文件及採購法及其子法、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