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經水工字第 09505004770 號函頒布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經水工字第 09605003600 號函頒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經水工字第 09905011170 號函頒布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經水工字第 10005262810 號函頒布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經水工字第 10205024630 號函頒布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經水工字第 10405041520號函頒布第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經水工字第10705168850號函頒布第六次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經水工字第10905433470號函頒布第七次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經水工字第11105089090號函頒布第八次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經水工字第11105326850號函頒布第九次修正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為確保本署暨所屬機關(含委託或補助預算之其他機關或單位)工程施工品質、職業安全、環境保護與施工進度,以達到預期之執行績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為督導工程施工,特設督導小組(以下簡稱小組),置召集人一名,由本署總工程司兼任,綜理小組督導作業;副召集人一名,由本署副總工程司兼任;執行秘書一名,由本署工程事務組組長兼任,襄理召集人綜理督導作業,推動督導相關事務;督導人員若干名,由本署工程事務組及相關組室人員,並得遴聘外聘委員若干名,由本署工程事務組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定,共同組成負責督導作業,其行政幕僚作業由本署工程事務組負責。
三、督導範圍
(一)本署暨所屬機關辦理或執行之工程。
(二)本署暨所屬機關委託或補助預算之其他機關或單位辦理之工程。
四、督導方式
分為工務行政督導、工程施工督導、走動式督導、專案督導,採定期或不定期督導,其督導選樣原則與督導頻率如下:
(一)督導選樣原則
1、工務行政督導
(1)前年度及當年度已完工或在建之工程。
(2)未曾接受工程施工督導或工程查核之工程。
2、工程施工督導
(1)重大(或重點防汛)之工程。
(2)進度落後之工程。
(3)決標比偏低有降低品質之虞之工程。
(4)施工廠商近年查核成績不佳之承攬工程。
(5)近五年曾發生重大職安事件之施工廠商所承攬工程。
(6)近五年履約計分偏低(包含總分、職安及品質等) 之施工
廠商所承攬工程。
(7)近三年曾遭停權之施工廠商所承攬工程。
(8)施工廠商近期承攬量能偏高之工程。
(9)施工廠商跨區域承攬之工程。
(10)施工能量偏低之工程。
(11)委外監造之工程。(含近年查核成績不佳之委外廠商所監造之工程優先)
(12)全民督工案件之工程。
(13)高敏感度工程(如鄰近砂石場、緊鄰另案【如併辦土石標售、疏濬等】工程)。
(14)未曾受查核及督導之工程。
3、走動式督導
(1)重點列管計畫之工程。
(2)進度落後之工程。
(3)全民督工案件之工程。
(4)決標比偏低有降低品質之虞之工程。
(5)涉及環境保護、生態保育及職業安全衛生之工程。
(6)主管以上人員認為需要督導之工程。
4、專案督導
(1)民眾檢舉之工程。
(2)遭受災損之工程。
(3)重大全民督工案件或人民抗爭之工程。
(4)契約執行困難及有疑義之工程。
(5)進度落後之工程。
(6)涉及環境保護、生態保育議題之工程。
(7)其他異常之工程。
(二)督導頻率
1、工務行政督導
每年各所屬機關督導一次為原則,視需要隨時增加督導次數。
2、工程施工督導
每月定期督導,視需要隨時增加督導次數。
3、走動式督導
依業務需要,進行督導及預防性走動式不定期督導。
4、專案督導
依個案需要,簽報核定後辦理。
5、督導總件數
(1)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工程,以不低於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2)新臺幣五千萬以上未達一億元之工程,以不低於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3)未達新臺幣五千萬之工程,以不低於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五、督導內容
(一)工務行政督導
1、工程招標及履約管理行政作業程序。
2、請款估驗作業程序。
3、品管制度管理作業程序。
4、工程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行政管理作業程序。
5、工程完工後接管作業程序。
(二)工程施工督導
1、審查工程三級品管執行情形,含簡報、文件紀錄及進度執行情形。
2、工地現場督導施工品質、職業安全、環境保護、生態檢核辦理情形等督導事宜。
3、辦理現場施工品質抽驗,並加強辦理道路級配料、瀝青混凝土、混凝土、鋼筋、土方及其他認有必要項目之抽驗。
(三)走動式督導
1、工程履約之施工進度及施工品質之檢視與督導。
2、適時排除履約爭議事項。
3、檢視工程之政策性目標或列管目標執行情形。
(四)專案督導
1、協助工程執行困難之排除。
2、對契約權責、相關契約書圖規範與現場實際施工之疑義及其他契約爭議事項之釐清作業。
3、協助或督促達成工程之政策性目標或列管目標。
4、環境保護、生態保育等相關生態檢核辦理情形。
六、督導作業程序及成果彙整
督導作業流程圖(圖1),程序如下:
(一)督導之組成
1、工務行政督導
(1)本署工務行政督導人員由本署工程事務組、主計室及相關業務組室人員組成。
(2)每次工務行政督導實施前,由本署工程事務組研擬督導單位、督導時間、督導工程,簽報召集人或授權副召集人或授權執行秘書核派領隊及督導人員。
2、工程施工督導
(1)本署工程事務組每年簽報外聘委員名單。
(2)每次工程施工督導實施前,由本署工程事務組簽報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或其授權人員核派領隊、督導人員(含本署指定之各所屬機關人員)並擇定督導工程。
3、走動式督導
依業務性質,由本署工程事務組人員或其他相關組室配合辦理,必要時得請工程施工督導之外聘委員參與之。
4、專案督導
每次督導實施前,由本署工程事務組簽報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或其授權人員選派領隊、督導人員,並請本署政風室派員會同,陳報召集人核定。
(二)督導前置作業
1、工務行政督導
(1)函送工務行政督導通知表(表A1)通知領隊、督導人員、受督導單位其受督導工程、方式、時間。
(2)受督導單位應備妥之相關文件紀錄。
2、工程施工督導
(1)函送工程施工督導通知表(表B1)及工程執行基本資料表通知受督導單位。
(2)受督導單位填寫工程執行基本資料表於督導當日提供督導委員參考。
3、走動式督導
視業務需要,得以不預先通知方式辦理。
4、專案督導
視實際需要,於簽報核准後發函通知受督導單位或以不預先通知方式辦理。
(三)實施督導
1、小組與受督導單位之成員介紹。
2、說明督導目的、程序及執行方式。
3、實施督導時,受督導單位之相關人員,包括主辦機關、設計監造單位、施工廠商相關人員等,應在場說明及協助,並依下列方式進行:
(1)工務行政督導:訂定工務行政督導查對表,據以審閱文件紀錄並紀錄優缺點,查對表另訂。
(2)工程施工督導: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審閱工程契約所載各項文件紀錄並赴工程現地瞭解執行情形,紀錄優缺點。
(3)走動式督導:依據個案工程檢討列管目標及事項,以檢討會方式或赴工程現地了解執行情形,適時解決施工疑難及釐定預防性管理。
(4)專案督導:依據個案工程特性,以檢討會方式或赴工程現地了解執行情形,協助排除困難及釐清工程疑義等。
(四)督導後會議
1、工務行政督導:督導人員彙整督導結果、意見及評分,並填寫於工務行政督導查對表後,由小組報告缺失及督導意見,受督導單位確認缺失事項。
2、工程施工督導:
(1)督導人員說明督導結果及意見,並填寫督導人員紀錄表(表B2),交由幕僚人員彙整於督導紀錄(表B3)。
(2)受督導單位對督導結果作回應,並提出建議事項。
(3)督導小組召開督導扣點會議前清場,受督導機關及相關人員應先行離席,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之扣點範圍,討論所紀錄品質缺失情形決定扣點點數,並於督導紀錄(表B3)註明。
3、走動式督導:督導人員說明督導結果及意見,並視需要填寫督導意見表(表B2-1),以會議紀錄或督導紀錄(表B3)方式辦理,並視需要進行評分及扣點。
4、專案督導:督導人員說明督導結果及意見,並視需要填寫督導意見表(表B2-1),以會議紀錄、專案報告或督導紀錄(表B3)方式辦理。
(五)督導紀錄通知
1、工務行政督導:工務行政督導紀錄(表A2)於督導後七個工作日內函送受督導單位,並限期改善辦理。
2、工程施工督導:督導紀錄(表B3)於督導後七個工作日內函送受督導單位,並限期改善辦理。有缺失扣點者,應通知受督導單位對廠商辦理品質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3、走動式督導:會議紀錄或督導紀錄(表B3)於督導後七個工作日內函送受督導單位,並限期改善辦理,有缺失扣點者,應通知受督導單位對廠商辦理品質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4、專案督導:會議紀錄、專案報告或督導紀錄(表B3) 依程序完成簽報召集人後,依據簽報內容需求,視需要函送受督導單位,並限期改善。
(六)督導缺失之追蹤管制
1、受督導單位實施缺失矯正與預防措施,應填寫工務行政督導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表A3)或督導改善對策及結果表(表B4),並檢附佐證資料或照片,及懲罰性違約金罰款辦理情形於期限內報本署備查。
2、督導人員就受督導單位填報(表A3)或(表B4)經審查認可後予以結案;其中表B4現場施工缺點之改善對策及結果欄應包含原因分析、改善措施(流程)、預防對策及改善結果等;需改善時應持續辦理追蹤,直至結案為止。
(七)不符合事項改善期限之管制如下:
1、不符合事項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時,受督導單位應向督導小組申請展延,展延改善期限最長不逾三週為原則。
2、不符合事項改善期限,以受督導單位回函日期為準;改善期限逾期,受督導單位除依契約規定辦理外,並依本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規定辦理。
(八)工程督導成果彙整
1、工務行政督導
年度結束後彙編工務行政督導常見缺失錯誤態樣函送所屬機關。
2、工程施工督導
(1)彙整每月督導成果,提報列管會議。
(2)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當季督導情形統計表,報經濟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3)彙整工程查核年度成果報告,函送所屬機關參考。
3、走動式督導
(1)督導資料結案後,送彙整人員統一彙辦。
(2)由彙辦人員彙整簽報相關督導成果,並提報本署列管會議檢討。
4、專案督導
依個案彙整相關督導成果,視需要提報本署列管會議檢討或陳報召集人。
七、獎懲
(一)所屬機關接受本署工程施工督導,依據督導成績及缺失改善情形,建議獎懲如下:
1、督導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建議所屬機關首長、督導業務之副首長記嘉獎一次,主辦課課長記嘉獎一次,工程主辦人員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2、督導分數達八十三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工程主辦人員、協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3、督導分數未達七十分者,機關首長、督導業務之副首長記申誡一次,主辦課課長記申誡一次,工程主辦人員記申誡二次,協辦人員記申誡一次。如有非可歸責前述人員之事由,不辦理前述人員獎懲者,應報本署同意。
4、依據工程督導成果評估各受督導單位執行成效之優劣,對相關人員予以適當獎懲;不符合事項逾期未改善完成者,應檢討責任歸屬並對相關人員予以適當懲處。
5、廠商未依圖說施工、工程品質不良、不符合事項未符合規定辦理或逾期未改善完成者,依契約規定辦理。
(二)經上級單位查核後,依據查核成績及缺失改善情形,建議獎懲如下:
1、優等(分數達九十分以上):
所屬機關首長、督導業務之副首長記嘉獎二次,主辦課課長記功一次,工程主辦人員記功二次,工程協辦人員記功一次。
2、甲等(分數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1)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所屬機關首長或督導業務之副首長記嘉獎一次,主辦課課長記嘉獎二次,工程主辦人員記功一次,工程協辦人員記嘉獎二次。
(2)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工程主辦人員記嘉獎二次,工程協辦人員記嘉獎一次。
(3)同一年度之查核分數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達兩次以上者(不限定是否為同標案),主辦課課長記嘉獎一次。
3、乙等(分數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且分數未達七十五分者:所屬機關應於期限內(收到查核紀錄起三十日內)提出相關報告報本署備查,內容至少須含原因分析、矯正預防措施。
4、丙等(分數未達七十分者):
(1)所屬機關首長、督導業務之副首長記申誡一次,主辦課課長記申誡一次,工程主辦人員記申誡二次,工程協辦人員記申誡一次。
(2)屬委外監造者依契約規定辦理。
5、成績乙等以下者,由機關首長率員於本署之列管會議簡報。
6、如單一工程在六個月內多次查核、督導成績均達敘獎標準者,則其累計之敘獎總額度不得高於單次最高可敘獎額度。
7、查核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逾期提報,應敘明逾期提報原因並查明相關疏失責任。
8、缺失改善結果經查核機關退回改善達三次以上且情節重大者,所屬機關主辦課課長、工程主辦人員記申誡一次。
(三)前述查核督導如並得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敘獎者,以獎勵較高者為主,不重複敘獎。
八、本署所屬機關應設督導小組,除應配合本作業要點規定事項外,其成員任務及督導方式由各所屬機關另訂之。
本署所屬機關實施工程督導之規定如下:
(一)本署所屬機關工程督導範圍如下:
1、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
2、本署暨所屬機關委託或補助預算之其他機關或單位辦理之工程。
(二)本署委託或補助預算之其他機關或單位辦理之工程,由本署授權所屬機關代為執行工程督導,本署得視需要派員會同,其工程督導通知,得副知本署。
(三)每年督導頻率:
1、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以每件督導至少一次為原則。
2、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之工程,以不低於其當年度執行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四)工程督導資料應建檔備查,並於每月結束後一週內依據督導成果填列督導統計表併督導紀錄報本署,督導統計表依本署指定格式辦理。
工程委外監造者,執行機關每週至少前往工地現場進行品質督辦1次,並針對重要指示事項建立追蹤改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