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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工程施工期間鄰損作業指引

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工程施工期間鄰損作業指引

                                                              111年12月14日經水工字第11105426960號函新訂
為提供本署暨各所屬機關辦理工程施工期間發生鄰損案件之執行參考,爰訂定本作業指引及流程圖供參。
一、發生災害工地緊急處置
(一)施工期間如經監測擋土設施傾斜超出管理值,應暫停施工,檢討工法或補強後再行施作。
(二)工程開挖發生鄰損,應立即採取防止災損擴大之處置,建議方案如下:
1.擋土設施傾斜與鄰房間產生地面開裂之裂縫,以帆布覆蓋,避免雨水滲入裂縫持續擴大。
2.擋土設施與鄰房之間有土壤流失或發生砂湧現象時,應緊急於開挖面及土壤流失處回填土壤。
3.減少擋土設施頂面之臨時荷重或機具非規律振動。
4.擋土設施與鄰房間,請施作側流路接管或引流排水。
(三)打擊樁導致鄰房牆壁或地坪開裂應暫停施工,檢討工法後再行施作。
(四)如有傷患,則實施現場傷患急救及送醫診治之工作。
(五)現場實施管制,防止人、車進入,直至災損穩定。
(六)鄰損現場拍照及現地處置情形紀錄,並於48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出險,以利後續辦理保險理賠及鄰損賠償。
(七)通報主辦機關、執行機關及監造單位知悉。
二、發生災害後辦理事項
(一)施工廠商針對鄰損範圍於適當處加設觀測釘及傾斜計(儀)等監測設備(包含鄰房結構及擋土設施),並重新律定監測頻率及管理值,提送監造單位及主辦機關同意後,持續觀測位移及沉陷之情形,並確實記錄。
(二)請施工廠商檢討鄰損災害發生之原因,研擬鄰房補強工法(如:托基工法、地盤改良工法等),並提出經技師簽證認可的鄰房安全補強工法之結構穩定分析計算報告,請設計、監造單位確認,以維施工安全,避免再有鄰損事件發生。
(三)後續復舊及工程施工之工序、時機及完成時間由廠商提送監造單位,經監造單位覈實確認後,再陳報執行機關備查,以避免二次災害發生。
(四)督促施工廠商與鄰損所有權人完成協議,並簽署協議書,確認其協議之內容、期限及工程受影響的範圍;視需要請公正第三方單位辦理鄰損鑑定。
(五)經施工廠商全面監測及檢視未超出管理值,並依現況實需施以透地雷達檢測有無掏空,以利及時處置,確認施工安全無虞,始得施工。
三、接續工程施作
(一)施工期間持續監測工程施工界面之穩定性,並確實記錄。
(二)控管施工廠商確實依協議事項辦理完成。
(三)施工廠商依協議內容完成修復後,督促其儘速與鄰損所有權人完成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