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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6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附錄6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期核算注意事項

      88年08月05日經(88)水利工字第A880500509號

      94年01月03日經水工字第09405000010號

      99年07月30日經水工字第09905006740號

104年11月16日經水工字第10405339830號

106年11月29日經水工字第10605192290號

111年02月17日經水工字第11105060290號

112年11月27日經水工字第11205330790號

第一章  總則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統一辦理各種工程之工期核算,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工程,若屬必須限期完工之工程,其核算方式,另依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項。

三、本工程之工期核算以日曆天為本工程之總工期。

四、廠商訂約時,應參照招標文件所附預定進度表及契約相關規範、施工補充說明書規定,繪製工程預定進度表(含Bar-Chart、半月進度表及S-curve進度控制曲線),並附於契約書內作為施工計畫核准前管控工期之依據。

        廠商提送施工計畫時,應依現場施工動線、施工機具、人力配置,選用PDM、ADM、CPM或工程司認可之電腦軟體繪製施工網狀圖,並修正工程預定進度表,經機關核准後作為管控工期之依據。

        執行機關得視工程規模及複雜程度,要求廠商繪製各主要工項之詳細進度表。

第二章  工期核算

五、定義:

(一)日曆天:施工期間包括非工作天及工作天之日者。

(二) 非工作天:施工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而無法施工之日者:

1、依規定及習俗應休息之日者,如附表一。

2、中央管河川各水系每月預估降雨之日者,如附表二。

3、施工期間受到非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致本工程全部停工或要徑作業無法施工之日者,如附表三。

(三) 工作天:施工期間不受前款所述情事影響可以施工之日者。

六、訂約時工期核算以完成工程所需工作天,加上該期間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非工作天計算之。

        工作天、非工作天均採一日(四捨五入)為計算單位。

第三章  展延工期及逾期計算

七、凡有無法施工原因,如附表三所列者,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無法進行,且不可歸責於廠商者,依該表「分析計算原則」計算展延日數。

八、展延工期由廠商提出申請,辦理時機如下:

(一) 工程進度未落後時:廠商得於影響工期原因消失後適時提出。

(二) 工程進度落後時:

1、影響工期原因已消除,廠商得適時或應於執行機關通知次日起七日曆天內提出。

2.影響工期原因仍未消除,且有下列情形者,執行機關應預估影響原因消除時間並通知廠商,廠商應於通知次日起七日曆天內提出:

(1)巨額以上工程,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

(2)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未達巨額者,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

(3)未達查核金額工程,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

(4)施工查核或專案計畫中央部會之訪視、訪查作業時。

3、影響因素較預估時間提早消除時,廠商應適時或於執行機關通知次日起七日曆天內提出修正。

4、影響非主要徑作業時,應由執行機關通知廠商依據受影響之作業項目權重及工地現況,檢討合理工序,重新計算預定進度後,限期由廠商依契約完工期限提出修正。

(三)若工程於完工期限前十五日曆天,其影響因素尚未消除者,得比照前款方式申請展延工期;影響因素已消除者,亦同。如有不及提出展延手續者,仍應於完工期限前先行報備。

(四)廠商申請展延工期最遲應於工程完成驗收前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該次展延工期之權利。

(五)廠商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或未依執行機關通知限期內提出或提出之資料未符規定時,機關得依實際情形逕為核算,廠商若有異議,得依契約書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展延工期之計算:

(一)施工期間受影響之工作天:施工期間有附表三無法施工原因,其影響施工期間之日曆天扣除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非工作天,即為該次展延所應增加工作天。

(二)展延工期之日曆天:該次展延所應增加工作天,加計該期間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非工作天,為該次展延之日曆天日數。

(三)展延工期後之完工日:自原完工日之次日,加計該次展延之日曆天日數,即為展延工期後之完工日。

(四)展延期間預估降雨天:

1、所擬增加之工作天超過該月份之工作天時,其預估降雨天以全月計算。

2、所擬增加之工作天若少於該月份之工作天時(即該月分之日曆天扣除附表一之非工作天),其預估降雨天,以該擬增加之工作天與全月之工作天比例乘以該月份之預估降雨天(採四捨五入法)即為該月實際應計之預估降雨天。

3、估算範例,如附表四。

十、逾期罰款日數計算:

(一)逾越工期日數以核定完工日之次日起逾越之日曆天計算。

(二)完工後有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鑚心取樣試驗不合格之情形,且屬契約規定應辦理試驗者,其辦理改善期間之日曆天數,納入逾期罰款日數計算。

第四章 罰則

十一、廠商未依第八點執行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展延工期申請、修正或補正者,依下列方式採計點罰款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扣點應處以罰款之金額,依契約第二十二條第九款辦理:

(一)每逾期五日曆天為一期,未滿五日曆天以一期計,每期應扣點數一點,最高扣十五點。

(二)機關逕核案件,自逕核次日起不計入逾期日數。

第五章  附則

十二、依規定及習俗之休息日統計表(如附表一)。

十三、經濟部水利署中央管河川各水系平均每月預估降雨天數統計表(如附表二)。

十四、無法施工原因與分析計算原則表(如附表三)。。

十五、展延預估降雨天估算範例(如附表四)。

十六、廠商申請展延分析表(如附表五)。

十七、工程預定進度表含網狀圖及桿狀圖(含S-curve曲線)填列格式(如附表六、附表七)。

十八、展延工期之相關資料文件及表格應以A4之規格裝訂,大於A4之紙張應折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