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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附件4 經濟部水利署水工機械或機電工程操作、維護資料及訓練規定

100年11月22日經水工字第10005316550號函頒訂

一、為規範本署水工機械或機電工程履約相關注意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資料內容:

(一)中文操作與維護資料:

1.製造商之操作與維護手冊。

2.完整說明各項產品及其單體及整體操作步驟與維護(修)方式、規定。

3.示意圖及建議備用零件表。

4.其他:_____。(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增列)

(二)上述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契約名稱與編號;

2.主題(例如土建、機械、電氣、輸送設備…);

3.目錄;

4.最接近本工程之維修廠商名稱、地址、電話;

5.廠商、供應商、安裝商之名稱、地址、電話;

6.最接近本工程之零件供應商名稱、地址、電話;

7.預計接管單位將開始承接維護責任之日期;

8.系統及組件之說明(包含設備於正常操作時之儀表讀值);

9.例行維護作業程序及時程表;

10.操作、維護(修)所需之機具、儀器、人力及備品數量;

11.以下資料由機關視個案特性要求廠商提供:

(1)操作前之檢查或檢驗表

(2)設備之啟動、操作、停機作業程序

(3)操作後之檢查或關機表

(4)一般狀況、特殊狀況及緊急狀況之處置說明

(5)經核可之測試資料

(6)製造商之零件明細表、零件型號、施工圖

(7)與未來維護(修)有關之圖解(分解圖)、電(線)路圖

(8)製造商原廠備品明細表及建議價格

(9)可編譯(Compilable)之原始程式移轉規定

(10)軟體版權之授權規定

(11)其他:_____。(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增列)

12.索引。

(三)保固期間操作與維護資料之更新,應以書面提送。各項更新資料,均應註明契約名稱及編號。

(四)教育訓練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設備及佈置說明;

2.各類設備之功能介紹;

3.各項設備使用說明;

4.設備規格;

5.各項設備之操作步驟;

6.操作維護項目及程序解說;

7.故障檢查程序及排除說明;

8.講師資格;

9.訓練時數。

10.其他:_____。(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增列)

(五)廠商須依機關需求時程提供完整中文教育訓練課程及手冊,使機關或接管單位指派人員瞭解各項設備之操作及維護(修)。

三、資料送審:

(一)操作與維護資料格式樣本、教育訓練計畫及內容大綱等資料,應於竣工前   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60天),提出   份(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3份)送審。製造商可證明其現成之手冊資料,足以符合本條之各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廠商須於竣工前   天(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5天),提出   份(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2份)(含電子檔)經機關核可之操作與維護(修)手冊、圖說及其他與設備相關之資料及教育訓練計畫。操作維護手冊及教育訓練所需經費另編列於契約工項內,不另行給付。

四、在教育訓練開始時,廠商應將所有操作與維護資料備妥,並於驗收前依核可之教育訓練計畫,完成對機關或接管單位指派人員之訓練。廠商應提供符合教育訓練計畫所列講師資格之人員,以訓練機關指派之操作人員每機組至少2名以上。訓練課程包括操作之基本理論、操作準則、設備調整、例行維護修理及親手操作設備。其中親手操作設備課程時數至少需安排2小時以上。

五、廠商所提送之資料,應經監造單位審查後再經機關核可;修正時亦同。

六、操作與維護(修)手冊之內容,應於試運轉測試程序時,經機關或接管單位指派之人員驗證為可行,並應作成紀錄,否則應辦理修正後重行測試。

七、除已於各設備規範有要求者外,廠商應依製造廠之建議對於〝設備〞安裝維護及修理工作上需用之特殊工具,附工具箱,提供數量如設備規範所述,並詳列工具名稱、規格使用方式、使用處所、價格等清單供機關核備。另所附零組件需附原廠手冊並註明功能。

八、廠商逾契約所定期限進行維護(修)、交付文件者,比照契約第17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該違約金一併納入契約第17條第4款規定之上限內計算。

九、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之損害賠償規定;賠償金額上限依契約第18條第8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