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1月18日經水工字第10005291030號函
104年8月21日經水工字第10405256910號修正
108年3月15日經水工字第10805052430號修正
108年11月20日經水工字第10805245950號修正
109年5月22日經水工字第10905104440號函修正
111年5月25日經水工字第11105203880號函修正
一、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器材及其協力廠商之人員、機具、施工等,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同意;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二、人員及機具管制
(一)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1.非法外籍勞工。
2.未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勞工(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3.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4.未依第五款登記之人員(第五款未勾選者,本目不適用)。
5.涉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未依第六款辦理之人員。
(二)工作場所人員非有適當之防護具(例如安全帽),不得進入工區。
(三)工程開工前,廠商向機關報備工作場所人員名單(含分包廠商員工及第六款第一目所載之證明),並提報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者,提報該等人員之商業保險資料)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應完成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送機關備查,方可使勞工進場施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四)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安全衛生人員於每日施工前辦理下列事項,並記載於施工日誌及回報監造單位/工程司:
1.勤前教育(包含:工地預防災變及危害告知)。
2.檢查工作場所新進勞工是否提報第三款約定之勞工保險資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
3.檢查勞工個人防護具。
4.廠商未完成上開事項,不得要求勞工進場施工。
(五) □隧道工程等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應予登記,登記資料應包含勞工姓名與隸屬廠商等,該登記文件應逐月送交監造單位/工程司備查,且機關及監造單位/工程司得隨時抽查。
(六)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人員管制特別約定:
1.本採購履約涉關鍵基礎設施(或機關指定之設施),廠商及分包廠商之履約人員於進場或參與工作前,應提出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外國人應提出該國籍政府核發之類似文件,並經公證或認證。但申請入國簽證時,已備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者除外),或出具委託書由機關代為申請;其證明內容應記載無犯罪紀錄,並經機關審核同意,始得進場或參與工作。屬臨時性進場者(例如送貨或預拌混凝土車司機及其隨車人員)得免提送上開證明文件,但應接受機關或監造單位人員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2.廠商及分包廠商之履約人員執行工作,應接受機關或監造單位人員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七)廠商使用之柴油車輛,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八)廠商使用以下車輛,應裝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關安全裝置:
1.總重量逾三點五公噸之貨車。
2.混凝土預拌車及總重量二十公噸以上之貨車(包括聯結車)。
3.其他:____
三、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一)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二)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責。
(四)本契約工程如須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廠商應辦理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事項如下:
1. 施工計畫應納入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相關法規規定事項,並包括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執行作業,並落實執行。
2. 全程依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3. 進駐工地人員,應定期依其作業性質、工作環境及環境污染因素,施以應採取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 設施之注意事項宣導。
四、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一)廠商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因施工需要暫時影響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施,並事先提出因應計畫送請監造單位/工程司核准。監造單位/工程司如另有指示者,廠商應即照辦。
(二)廠商施工如需佔用都市道路範圍,廠商應依規定擬訂交通維持計畫,併同施工計畫,送請機關核轉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該項交通維持計畫之格式,應依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維持工區週邊路面平整,加強行人動線安全防護措施及導引牌設置,同時視需要於重要路口派員協助疏導交通。
(三)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應確實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及圖樣、數量佈設並據以估驗計價。
五、廠商為執行施工管理之事務,其指派之工地負責人,應全權代表廠商駐場,率同其員工處理下列事項:
(一)工地管理事項
1.工地範圍內之部署及配置。
2.工人、材料、機具、設備、門禁及施工裝備之管理。
3.已施工完成定作物之管理。
4.公共安全之維護。
5.工地突發事故之處理。
(二)工程推動事項
1.開工之準備。
2.交通維持計畫之研擬、申報。
3.材料、機具、設備檢(試)驗之申請、協調。
4.施工計畫及預定進度表之研擬、申報。
5.施工前之準備及施工完成後之查驗。
6.施工前測量及校核。
7.依實際需求辦理臨地臨房之現況鑑定。
8.向機關提出施工動態(開工、停工、復工、竣工)書面報告。
9.向機關填送施工日誌及定期工程進度表。
10.協調相關廠商研商施工配合事項。
11.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勘研契約變更計畫。
12.依照監造單位/工程司之指示提出施工大樣圖資料。
13.施工品管有關事項。
14.配合工程查核與督導作業與會議檢討。
15.施工瑕疵之改正、改善。
16.天然災害之防範。
17.施工棄土之處理。
18.工地災害或災變發生後之善後處理。
19.其他施工作業屬廠商應辦事項者。
(三)工地環境維護事項:
1.施工場地及受施工影響地區排水系統設施之維護及改善。
2.工地圍籬之設置及維護。
3.工地內外環境清潔及污染防治。
4.工地施工噪音之防治。
5.工地週邊地區交通之維護及疏導事項。
6.其他有關當地交通及環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辦事項。
(四)工地週邊協調事項:
1.加強工地週邊地區的警告標誌與宣導。
2.與工地週邊地區鄰里辦公處暨社區加強聯繫。
3.定時提供施工進度及有關之資訊。
(五)其他應辦事項。
六、施工所需臨時用地,除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理。廠商應規範其人員、設備僅得於該臨時用地或機關提供之土地內施工,並避免其人員、設備進入鄰地。
七、廠商及其砂石、廢土、廢棄物、建材等分包廠商不得有使用非法車輛、違約棄置或超載行為。其有違反者,廠商應負違約責任;情節重大者,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理。
八、工程告示牌設置應依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1583章「工程標誌及告示牌」之規定辦理。
九、營造業廠商應於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設置技術士,其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數如下:(由機關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及個案契約特性載明;未載明或載明之人數低於該標準表規定者,依該標準表設置)
(一)鋼構工程
鋼構構件吊裝及組裝:□一般手工電銲_人、□半自動電銲_人、□氬氣鎢極電銲_人、□測量_人、□建築塗裝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二)基礎工程
1.擋土牆:□鋼筋_人、□模板_人、□測量_人、□混凝土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2.土質改良及灌漿:□鋼筋_人、□模板_人、□測量_人、□混凝土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3.錨樁工程:□鋼筋_人、□模板_人、□測量_人、□混凝土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三)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結構體模板工程:模板_人。
(四)庭園、景觀工程
1.造園景觀施工:造園景觀(造園施工)_人、□園藝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2.植生綠化及養護:造園景觀(造園施工)_人、□園藝_人;或□前開種類技術士共_人。
(五)防水工程
營建防水:營建防水_人。
(六)預拌混凝土工程
預拌混凝土澆置工程:混凝土_人。
(七)其他
(由機關載明;未載明者無)
十、懲罰性違約金
(一)工地主任違反契約第九條第三款約定者,每日處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______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契約第十一條第八款所載上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