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2月6日經水工字第1000529134號函
一、概要
1.本規定適用於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工程。
2.除本注意事項外,相關於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程之估驗計價與付款程序仍需依據契約書、施工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
3.廠商按契約條款所收受之報酬,應視為已全部給付一切費用,即包括廠商依契約所供應之合格材料、完成之工程及因工程之性質與編列有施工所發生之任何危險、損失、損害及支出等。
4.廠商應於每期估驗時備妥估驗申請書及依契約規定相關估驗表報等資料,送機關及監造單位辦理估驗。
二、付款辦法
1.工程預付款:依該工程契約之工程預付款規定辦理。
2.工程自開工後每月5日及20日估驗一次,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經機關核符後付給95%估驗款,其餘5%作為保留款。
3.計量與計價
(1)計量
A、按契約之單位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B、本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2)計價
A、以契約之單位為單價給付。
B、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什費與附帶設備、組裝、運輸、試車、完工驗收、材料設備與施工品質之檢(試)驗費用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三、工程各項工款請領之估驗,依下列方式辦理:
1.攔污柵、阻泥槽、阻水閘門、擋水閘門、 封堵門、導水隧道插板
(1)柵體、門體部分:
工廠製造組立完成,廠驗合格送抵工地後,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70%;產品安裝及無水試運轉完成,經檢測合格後(閘門須無水運轉測試合格),估驗該工項費用至100%。
(2)柵框、門框部分:
工廠製造組立完成,廠驗合格送抵工地後,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50%;產品安裝及無水試運轉完成,經檢測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至100%。
(3)支承樑及儲存鋼構架:產品安裝完成,經檢測無誤後,1次估驗該項費用。
(4)鋼索式捲揚式吊門機:產品工廠製造、組立完成,廠驗合格送抵工地後,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80%;產品安裝及無水試運轉完成,經檢驗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至100%。
2.輸水鋼襯管、河道放水管、通氣管:
各成品經機關廠驗合格,運抵工地後,依詳細價目表估驗其完成量45%,安裝完成經查驗無誤估驗完成量90%,灌漿孔填補(鋼襯管)及工地油漆完成,無其他未完成工作,經查驗無誤後估驗完成量100%。
3.出水工操作閘門、防護閘門、環閥閘門、噴流閘門、蝶閥、空注閥、何本閥:
工廠製作、組立完成檢(抽)驗合格送抵工地後,經機關驗收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75%;產品安裝及無水試運轉完成,經查驗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至100%。
4.電氣設備:
(1)控制箱:工廠組立完成經廠驗合格送抵工地後,並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75%;產品安裝完成,經檢測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至100%。
(2)電氣安裝(含整體系統測試與調整費):完成本項工作,經機關查驗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100%。
(3)其他設備:產品運抵工地,並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項費用90%;產品安裝完成,經測試無誤後,估驗該工項費用100%。
5.機械設備及其附屬系統:
各式抽水機、發電機、引擎、攔污機、耙污機:工廠製造、組立完成送抵工地後,並經機關查驗合格,依詳細價目表,估驗該工項費用80%;產品安裝完成,經檢測合格後,估驗該工項費用至100%。
6.其他未包含於上述項目者:
其他未包含於上述項目者,其工程估驗計價給付金額,經機關審核後給付100%估驗款,但實際估驗計價流程與給付金額比例仍需有限制,以保障機關與施工廠商之權益,以下為付款之流程與比例:廠驗及貨品、材料運送至工地現場後估驗費用50%,接下來組裝完成與完工比例分別為40%、10%。另保留款部份依據第二點付款辦法第2項之規定辦理。
估驗流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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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驗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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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驗及貨品、材料運送至工地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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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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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裝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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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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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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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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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雜項工程:
(1)工程告示牌:施設完成,經機關查驗無誤後,估驗該項費用。
(2)其他費用:按工程估驗比例,估驗工程款。
8.其他工程:
(1)以「式」計價者:按工程估驗比例,估驗工程款。
(2)有明確「計價、計量」者:設備施設完成,或成品、成果已交付機關,並經查驗無誤後,按實估驗該項費用。
9.有水試運轉測試費:
(1)有本項費用時,於完成本項工作,並經機關確認無誤後,1次估驗該項費用。
(2)若因水量問題,於驗收時無法進行本項測試,為工程結案需要,得由廠商出具2倍於此費用之票據、現金或定存單質押於機關後,先行撥付該項工款結案,惟廠商須切結於可進行有水測試時,隨即依機關通知辦理,否則將依契約違約處理規定辦理,並沒收其所有質押金。
10.上述各估驗款中有關保留款部份,均須依第二點第2項所述,暫扣5%保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