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3月16日經水工字第10005002220號修正
103年9月12日經水工字第10305233320號修正
1、廠商未依契約圖說施工之處理方式,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下述方式辦理。
2、工程施工中檢驗或完工驗收(含初驗)時,發現廠商使用之材料、相關結構物位置、高程、尺寸與契約圖說規定不符之缺失,如為可拆除重做或抽換而不影響其他構造物者,廠商應在機關指定期限內改善完畢,施工中部份之缺失改善不另給予工期,至於完工驗收(含初驗)部分之缺失改善,逾越機關指定期限者,依逾期違約金辦理。如逾期部份天數尚在原契約工期者,不予扣罰。
3、如與契約圖說規定不符部分,經檢討其不影響結構安全、原設計功能需求、美觀及拆換確有困難,廠商得提出申請並出具安全切結書,由專任工程人員確認簽章,經機關審核同意得不必拆換或拆除重做,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屬材料之材質、使用位置、尺寸不符合規定者,除該不符合部分之材料不予計價外,並依該不符合材料價金之百分之十作為該項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2)屬結構物完成尺寸、施作位置不符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A、屬結構物完成尺寸不符合者,其完成尺寸大於設計圖規定,經機關同意不需拆除重做者,不予扣罰;其尺寸小於設計圖規定者,該不符合單元(或區塊)以實際所生之契約價金差額辦理扣款;並罰該不符合單元(或區塊)結構物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作為該項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B、屬結構物施作位置不符合時,將該不符合單元(或區塊)結構物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十不予計價,並罰該不符合單元(或區塊)結構物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作為該項缺失之懲罰性違約金。
(3)上述扣罰款總金額以該不符合部分之契約價金為上限。
4、上述各項工作如延誤工期時,廠商不得要求展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