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5 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補充說明
(97年6月18日經水工字第09705004930號)
(97年11月6日經水工字第09753165160號)
(99年8月30日經水工字第09905007780號)
(108年3月15日經水工字第10805052430號)
(111年2月22日經水工字第11105060250號)
一、調整計價,自開標月份起第2個月之估驗款,即開始辦理。
二、定期估驗計價時,先按訂約單價計算應付工程款,俟物價指數公佈後再據以核算該期調整部分之工程款予以補發或扣減。
三、約定預付款者,每期應於依照規定辦法扣除預付款百分比(預付款與契約價金比)後,再予調整計價。
四、工程如有新增項目,需議定單價者,達成議價月份即為新增單價之調整計算基準月,嗣後新增項目之估驗計價均以此月份之物價指數為準。
五、指數增減率【(約定指數月指數/開標或新增單價成議月份指數)-1】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2位,第3位採四捨五入,調整金額採四捨五入計算至元為止。
六、營業稅於各期調整工程款加總後,依原契約營業稅率計算調整金額,予以補發或扣減。
七、辦理物價指數調整可按月、分季或完工後提出。
八、應補發或扣減估驗款由機關於本工程修正施工預算書成立後辦理。補發時,按95%撥付,其餘5%於工程驗收合格,保固保證金繳存後一次付清。惟如本工程無法及時獲得撥款時,得俟機關籌措經費後再支付;扣減時,機關得逕於工程估驗款或保留款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