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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5 經濟部水利署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附錄15  經濟部水利署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經濟部水利署99年2月1日經水工字第09905000891號函

  經濟部水利署101年3月21日經水工字第1010503999號函修訂

經濟部水利署113年4月22日經水工字第11305084260號函修訂

  • 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處理所屬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本署為辦理前點事項,設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署處理小組),就所屬機關與廠商間因工程履約爭議提送「經濟部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以下簡稱經濟部處理小組)協處前,先就雙方所提履約爭議案件召開協處會議。

三、本署處理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總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工程事務組組長兼任;委員七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內聘委員二至十五人,外聘委員三至十人。

內聘委員由本署內之資深工程司、採購專業、熟悉政府採購法之人員擔任;外聘委員為具有工程經驗、採購相關專門知識或法律專業之公正人士擔任,均由幕僚作業單位簽請署長核定委員名單。外聘委員任期為二年,必要時得簽請署長核准延長一年。

本署處理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等費用。

本署處理小組開會前由幕僚作業單位簽請署長(或其代理人)核派召集人,並自委員名單內圈選委員三至五人,於實施個案工程履約爭議協處時派(聘)之。

四、本署處理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其副召集人亦無法出席時,並得指定委員之一人代行主席職務。開會時至少應有三人以上委員參加,且至少應包含外聘委員一人。

五、本署處理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工程事務組指派人員兼任,負責審議議案之彙集通知、準備、紀錄、審議結案陳報等工作。

六、本署處理小組協處程序如下:

(一)所屬機關訂約之工程遇履約爭議事項,應先由該機關與廠商進行協議,協議不成時,得將協議結果、契約內容及履約各項文件紀錄,併同處理建議,以書面方式陳報本署處理小組協處。

(二)本署自接獲前款公共工程履約爭議案次日起二十日內召開會議,並提出協處建議處理方式,供所屬機關依循。必要時得委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價)定,其鑑(價)定所需費用由雙方協議之。

(三)所屬機關不同意協處建議,須敘明理由報請本署備查。

(四)履約爭議案經本署協處後仍無法解決者,所屬機關應將相關履約爭議案件資料送本署,轉送經濟部處理小組協處。

(五)所屬機關依前款規定所提供之工程契約內容、履約、驗收紀錄、爭議內容、機關及廠商陳述之事實與理由等相關文件,應依所附陳述意見書格式詳盡填寫並彙整成冊,以憑本署提送經濟部處理小組協處。

(六)所屬機關對於經濟部處理小組協處後案件之後續爭議處理情形,應提報經濟部處理小組追蹤控管並副知本署。

七、本署處理小組召開會議時,應通知廠商、所屬機關主辦人員出席陳述意見,釐清爭議。

八、本署處理小組召開會議,應於開會通知單敘明,廠商應由負責人或廠商所委託之代表出席;所屬機關應指派具有決策能力人員出席,以增進協處效率。

九、本署訂約並自行執行工程之履約爭議,由本署工程主辦組室與廠商進行協議;其由所屬機關執行者,所屬機關應與廠商先行協商,協商不成時,再將契約內容、履約各項文件紀錄,併同協商結果及處理建議,陳報本署進行協議。

經本署協議後仍無法解決者,由本署提報經濟部處理小組進行協處。

 

 

 

 

 

 

經濟部○○○○(原則上為經濟部所屬機關(構)名稱)工程採購履約爭議協處案件陳述意見書

採購案號:(即招標公告上面的採購案號)

工程名稱: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以下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查核金額未達巨額 □巨額以上採購

(請註明採購金額為新臺幣                    元整)

爭議類型:□驗料  □工期  □驗收  □結算  □其他:請填入爭議類型

稱  謂

名稱或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電  話

住、居所或事務所或營業所

標案

主辦機關

○○○○○(機關名稱)

 

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請自行增減。)

代理人

 

 

 

 

(代理人請自行增減。)

廠商

○○○○○(廠商名稱)

 

代表人

(負責人)

 

 

 

 

代理人

 

 

 

 

(代理人請自行增減。)

代理人

 

 

 

 

(代理人請自行增減。)

 

前開標案主辦機關因○○○○○事件,與廠商因工程採購所生履約爭議未獲解決,提起經濟部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小組(以下簡稱處理小組)進行協助處理,依規定陳述意見如下:

 

 

 

爭議經過

一、○○○○○…。

二、○○○○○…。

三、○○○○○…。

廠商陳述

□請求

□事實及理由

一、○○○○○…。

二、○○○○○…。

三、○○○○○…。

標案主辦機關陳述

□事實及理由

一、○○○○○…。

二、○○○○○…。

三、○○○○○…。

□協議經過

證據名稱及件數

(請提具與本案相關之文書、契約、履約、驗收紀錄、爭議廠商及負責人證明文件等資料)

申證一、○○○○○…。

申證二、○○○○○…。

申證三、○○○○○…。

 

標案主辦機關

○ ○ ○

簽章

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 ○ ○

簽章

(代理人)

○ ○ ○

簽章

(請加蓋機關印及首長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