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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經濟部水利署廠商施工階段碳盤查作業補充說明

經濟部水利署廠商施工階段碳盤查作業補充說明

112519日經水工字第11205122990號函

113719日經水工字第11305189870號函

一、本補充說明係明定廠商於施工過程中,應配合辦理本工程碳足跡盤查作業相關事宜,包括施工作業活動中能源耗用、材料使用之單據蒐集留存、人員出勤等資料紀錄與整理建檔,及其他監造工程司指示與碳排活動數量統計相關之工作。

二、為辦理工程施工階段碳足跡盤查作業,廠商可委由輔導單位辦理碳盤查作業,輔導單位應設置具備ISO 14067碳足跡ISO 14064-1溫室氣體盤查之主任()查證員資格之人員辦理及簽署碳足跡盤查報告。

三、廠商應委由碳足跡查驗機構(下稱第三方查證單位)辦理本工程碳足跡活動數據及碳足跡盤查報告書之查證,以取得碳足跡查證聲明書(或意見書)。前述查驗機構應取得全國認證基金會(TAF)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認證證書

四、碳足跡盤查報告查證之第三方查證單位須經執行機關同意後辦理;例外情形為廠商經洽詢取得2家以上之第三方查證單位表達無法於工程驗收合格3個月內完成查證及核發碳足跡查證聲明書之出具證明文件者,經執行機關同意後送執行機關認可之國外第三方查證單位辦理查證作業。

五、廠商應於開工前提送第三方查證單位及輔導單位之主任()查證員資格文件報監造工程司審定,並經執行機關同意,主任()查證員異動時亦同。

六、廠商辦理碳排活動調查與提報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本工程施工所用之機具(含工區內運具)及耗能設備應於施工前先行造冊登錄,登錄資料至少應含機具及耗能設備之類別、型號、能量、驅動動力類別(如電力、汽油或柴油等)等,非登錄之機具及耗能設備不得使用。

()臨時性、輔助性的機具及耗能設備不受先行造冊之限制,但仍應於首次使用前主動提出上述登錄資料予監造工程司備查。

()首次登錄之機具應先辦理能源消耗率之測定,測定原則如下:

1、使用燃料作為驅動能源,其機具附有行駛里程表者,以行駛里程之平均耗油量測定能源消耗率,其單位為「公升柴油或汽油/公里」。機具附有施作計時器具者,以施作時數之平均耗油量測定能源消耗率,其單位為「公升柴油或汽油/施作時數」。行駛里程表及施作計時器具均無者,由廠商提供測定方式報監造工程司備查。

2、使用電力作為驅動能源,以施作時數之平均消耗電力測定能源消耗率, 其單位為「仟瓦-小時(度)/施作時數」。

()本工程所核定使用之各項主要工程材料及非耗能設備應於施工前先行 造冊登錄,登錄資料至少應含產地/製造地、材料組成/組成比率(成分表)及運輸方式(如公路運輸、鐵路運輸、海運等)與路徑(里程數),該項材料或設備已有碳足跡宣告資料或製造商已有碳排放驗證資料者,應檢附該相關碳足跡或盤查資料或證明文件影本,非登錄之主要工程材料或設備不得使用。

()本工程所核定使用之各項材料若為再生或回收料時,應於登錄資料中註明為再生或回收料,並載明提供來源。

()本工程所核定使用之各項材料若為化學品(如:炸藥、速凝劑、急結劑等)時,應提供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或相關材料組成成份及佔比說明書。

()臨時性、輔助性的材料及非耗能設備不受先行造冊之限制,但仍應於首次使用前依上述條件主動提出登錄資料予監造工程司備查。

()廠商應有專責人員蒐集自身及協力廠商所轄之本工程碳排活動相關紀錄,紀錄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規定;並依照施工前監造工程司核可之文件、表格範本,提報每日調查紀錄及每月統計表。

1、每日記錄施工機具之行駛里程或施作時數、累計行駛里程或施作時數以及對應該日作業之加油之單據影本。

2、每日記錄各項材料進場數量及使用數量,並專檔留存所有進場材料數量證明文件影本(如發票、送貨單、領料單等)以供存查。其中,混凝土送貨單中應具有足夠欄位詳實記錄每立方公尺混凝土所用水泥、水淬爐碴粉及飛灰等膠結材之用量

3、每日記錄施工人員出勤人數資料(含怪手、吊車、各項施工機具之實際出勤人數及時數)

4 每月記錄辦公、宿舍等房舍及施工設備之電力用量,並專檔留存各筆電費單據影本以供存查。

5、其他相關碳排活動及監造工程司指示辦理之紀錄。

()廠商每月彙整當月所有碳排數量相關紀錄,並於隔月10日前提報監造工程司備查;提送資料包含前述各項錄連同證明文件或單據影本,以及當月統計總表。

()前第2點碳足跡盤查報告編撰過程須確認各項數據之合理性與正確性,並須配合第三方查證單位予以修正盤查清冊與盤查報告書。上開盤查報告編撰內容,除依據ISO 14067碳足跡盤查規定予以核算出總碳排量外,尚須依本署水利工程減碳作業參考指引(規劃設計篇)之邊界範疇(不含契約工項外之工項及工區外之運輸)於報告中分述,並說明與本工程設計碳排量之差異。

(十一) 廠商未依本補充說明辦理相關作業並提送紀錄,經監造工程司通知仍未改善者,監造工程司得暫停支付該期碳足跡盤查作業費之估驗款。

七、廠商如提報或偽造不實資料,或登載不實碳排活動數據等,除需負法律責任外,機關得依契約第5條規定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103條規定辦理。

八、廠商應提出主任()查證員簽署之工程碳足跡盤查報告作為驗收資料,並於工程驗收合格後比照工程保固金繳交程序另繳交碳足跡查證保證金,碳足跡查證保證金為該工程碳足跡盤查作業費之百分之四十。

九、碳足跡查證保證金之退還時機為碳盤查數據經第三方查證單位查證通過並獲查證聲明書或意見書後,無息退還上開第8點規定之碳足跡查證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