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
塊石材料檢驗規定
100年2月10日經水工字第10005001260號函頒
一、適用範圍:石籠工、蛇籠工、塊(卵)石混凝土工、石工﹙砌、排、舖﹚及拋塊石等所使用塊石之檢驗。
二、塊石材質及粒徑規定:
1、塊石須為質地堅硬、表面潔淨之天然材料。
2、所用塊石材料除另有規定外,概以標稱長徑為原則;長短徑比應介於1.2至1.8之間,厚度應為短徑之1/2以上。
三、檢驗方法:
﹙一﹚取樣、篩分與量測
1.試樣須有代表性,依照CNS規範以隨機法則選取待取樣之單元,再於待取樣單元以隨機方式選取至少3份大約等量之份量﹙約1m3﹚之塊石試樣。
2.前述試樣混合後,以四分法進行減量,減量後之體積至少需1單位體積﹙約1m3,可以4片厚木板釘成內部底面積1m2、高1m、容積1m3之中空正立方體木箱,置於平坦地面以量測樣品體積﹚。
3.以設計規格粒徑為網目製作篩網數個﹙以D19以上鋼筋依照所需網目焊製成篩網﹚,分別篩分試樣中不同粒徑範圍之塊石,並將過篩塊石分堆置放。
4.將不同粒徑範圍之塊石以分別稱重﹙工地需備磅秤﹚、或量測體積﹙置入前述中空木箱﹚、或以計算塊石個數等方式並加以記錄。
(二)適用於石﹙蛇﹚籠工及砌、排、舖石工。
1稱重法:計算篩分後符合規定粒徑之塊石重量占試樣總重量之百分比,以判定合格與否。﹙檢驗數據填列於塊石檢驗紀錄表一﹚
2.體積法:量測篩分後符合規定粒徑之塊石體積﹙可將篩分後符合規定粒徑之塊石置入前述中空木箱內,將其表面整平後以略小於1m2之三夾板覆蓋,分別量測三夾板底面四邊中點至木箱頂面之高度並取其平均值計算,以1m扣除之即得箱內塊石之高度,以底面積1m2乘以此高度即得所求塊石之體積,計算其占試樣總體積之百分比,以判定合格與否。﹙檢驗數據填列於塊石檢驗紀錄表二﹚
3.除上述2種方式(重量百分比及體積百分比)外,亦可以計算符合規定之塊石個數占試樣總個數之百分比,以判定結果。
以上3種檢驗方式由設計人員於招標文件中註記擇一使用,每件工程以使用一種方式為限,且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三)適用於塊(卵)石混凝土所用塊石之體積量測。
1.由實驗室測定使用塊石之比重﹙依照CNS6989規範之試驗方法,取視比重,並以3個塊石之平均比重為計算基準﹚。
2.依照第一款方式將塊石過篩。
3.將符合規定粒徑之塊石於使用前稱其重量,將塊石重量除以塊石比重即為使用塊石之體積。
﹙四﹚拋塊石所用粒徑大於80cm之大塊石、巨石,於產地即予隨機檢驗材質與規格,可以尺直接量測塊石粒徑、或整車過磅求得淨重並計量個數,以計算平均重量或平均粒徑作為判定。
四、各種不同長徑塊石所占百分比檢驗允許±5﹪之公差。
塊石檢驗紀錄表(一)
工程名稱:
檢驗日期: 年 月 日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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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石粒徑
c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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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石粒徑
cm~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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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石粒徑
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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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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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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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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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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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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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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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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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樣占總重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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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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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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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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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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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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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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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適用相對體積(稱重法)與絕對體積法,格式供參考。
2.本檢驗方法以重量計算塊石所占百分比,允許公差±5 %。
3.塊石粒徑係指長徑之尺寸。
4.塊石混凝土所用之塊石須先由實驗室測定其視比重,繼以塊石重量除以塊石視比重計算其使用體積。
5.試樣視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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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者: 監造人員: 廠商:
塊石檢驗紀錄表(二)
工程名稱:
檢驗日期: 年 月 日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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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石粒徑
cm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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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石粒徑
cm~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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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石粒徑
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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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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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樣頂面至木箱頂面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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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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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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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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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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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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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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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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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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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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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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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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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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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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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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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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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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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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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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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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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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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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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樣在木箱中之高度
(1M-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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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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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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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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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塊石粒徑體積
(1M2×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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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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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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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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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樣總體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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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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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樣占總體積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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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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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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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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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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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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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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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適用相對體積(體積法),格式供參考。
2.本檢驗方法以體積計算塊石所占百分比,允許公差±5%。
3.塊石粒徑係指長徑之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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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者: 監造人員: 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