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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7 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03年07月02日經水工字第10305141430號函頒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模板、支撐、施工架之材料、安裝及拆除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模板、支撐、金屬配件、施工架之設計計算書、工作圖等送審資料及其材質、安裝、檢查及拆除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準則

1.3.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49 普通合板

(2) CNS 4750 鋼管施工架

(3) CNS 5644 可調鋼管支柱

(4) CNS 733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板

(5) CNS 8057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1.3.2  相關法規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 建築技術規則

1.3.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ACI 347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

1.3.4 日本建築學會(AIJ)

JASS.5 鋼筋混凝土工程標準說明書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得併整體品質計畫)

1.4.2 施工計畫(得併整體施工計畫)

1.4.3 設計及施工圖

橋樑工程或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監造工程司認定需要之模板作業,其構築應依相關法規所定具有土木、建築、結構、水利等相關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事先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等妥為設計。

廠商對於前項模板支撐之構築應繪製施工圖,施工圖包含模板、支撐及施工架等之材料、詳細構造、尺度等併其設計計算書,經廠商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後送監造單位核可。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

(1) 木製模板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須乾燥平直,無節瘤、無裂縫及其他缺點,且不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須符合CNS 8057規定。

(3) 普通合板

普通合板須符合CNS 1349 規定。

(4) 金屬模板

金屬模板須符合CNS 7334規定。

2.1.2 脫模劑

脫模劑須為不污染混凝土面或使其變色、對混凝土面無任何不良反應、且用水或養護劑養護混凝土時無任何阻礙者。

2.1.3 支撐

(1) 木支撐

(2) 一般鋼管支柱

(3) 可調鋼管支柱

可調鋼管支柱須符合CNS 5644規定。

(4) 型鋼支柱

2.1.4 鋼管施工架(鋼管鷹架)

鋼管施工架須符合CNS 4750規定。

2.1.5 其他模板之金屬配件

固定模板之繫件、配件等,須為金屬製之模板箍、螺栓。

2.2.  設計與製造

2.2.1 模板之形狀須整齊,不得有歪扭、偏斜、凹凸或其他使用上有害之缺點,且應具有充分之強度支撐新澆置之混凝土重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

2.2.2 模板設計應堅固而有足夠之剛度,足以承受混凝土之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負重、衝擊力等,而不致扭曲變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2.2.3 水平模板應設置預拱以抵消模板之撓曲及考量因乾縮或沉落所產生之影響,使拆模後之混凝土能符合設計圖所示之形狀及尺度。

2.2.4 模板於澆置混凝土承受荷重後,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支撐間距之1/240。

2.2.5 模板及支撐除施工圖中另有規定外,須符合ACI 347或JASS.5規定之載重與側壓。

2.2.6 普通模板

(1)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其厚度應均一。

(2) 如用舊料,應經監造工程司核可,使用前應徹底清除板面雜物,以維持表面光滑。

2.2.7 清水模板

(1) 清水模板可採用木模加釘合板、合板、金屬模板、鋼模、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模。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合板。合板應使用整料且表面光滑(或刨光),並釘牢於模板上。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錯開。

(3) 鐵釘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整齊。

2.2.8 造型模板

(1) 造型模板依附在平整之一般模板(外部模板)之內側,於灌注混凝土後,拆除外部模板及造型模板,混凝土面即呈現凹凸造型轉印成立體質感圖案。

(2) 造型模板材料可採用保麗龍(EPS)、玻璃纖維(FRP) 、聚丙烯(EPP)或橡膠等耐受壓變形之材質。

(3) 每片造型模板必須緊密相接,不可有縫隙,以免澆注混凝土時,從交接的縫隙漏出影響美觀。

2.2.9 鋼模、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

使用前應將材料規格、廠商說明書、施工圖及設計計算書等經廠商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後送請監造單位核可後,始可施工。

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程,並對混凝土之養護、保護及修飾等應有妥善之安排。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廠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1.2 模板於安裝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木屑、渣滓、水泥砂漿或其他雜物徹底清除乾淨後,塗以符合規定之脫模劑,使模板容易拆除。如混凝土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時,所用脫模劑、塗料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或影響油漆或各種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力。排紮鋼筋之前,應將模板表面過剩之脫模劑或塗料拭去,如有剝落則應予補塗。

3.1.3支撐及斜撐應使用堅實平直之木料或鋼料,枯腐扭曲之木料絕不得使用。

3.2   模板及支撐安裝

3.2.1 模板安裝

(1)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度等必須正確,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箍固定其位置,構件接頭處組立牢固緊密,繫結材、螺栓、隔件及木楔設置牢固,以免移動或變形。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暴露之稜角應以大於2cm×2cm之三角形填角削角,以保持光滑平直之線條。

(3) 模板應按契約設計圖說所示適量加拱,以抵消因混凝土之重量所產生之預期撓度。

(4) 柱或牆等模板之下部應預留清潔孔,供混凝土於澆置前清除模板內雜物之用,並經監造工程司同意後封閉之。

(5) 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經監造工程司同意者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3.2.2 支撐安裝

(1)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並視土質狀況,襯以墊板、座板或鋪設水泥等,以防止支柱之沉陷。

(2) 支撐高度每隔二公尺須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3) 支撐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上。

(4) 以木材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每根支柱之淨高不得超過四公尺,一支柱最多僅能有一處接頭,以對接方式連接使用時,應以二個以上之牽引板固定之。

(5) 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 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配件為之,不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  

(6) 使用鋼管施工架、型鋼為模板支撐時,其安裝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辦理。

(7) 為施工方便而搭立之竹材、木材、或鋼管施工架及其施工構臺,應裝設牢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並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

(8)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通路應獨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之混凝土構件上。

3.3   安裝後檢查及緊急處理

(1) 廠商應於組立鋼筋、安置套管、預力鋼材、端錨及其他各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及雜物,並沖洗乾淨,經監造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封閉模板。模板封妥後須再經監造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澆置混凝土。裝設完成之模板上不得堆置材料或其他重物。

(2) 澆置混凝土時,廠商應指派有經驗之工程師全程檢視,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變形、鬆動或其他不妥之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按監造工程司之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措施,至監造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3.4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模板之拆除時間,以混凝土達到足夠強度,不致因拆模而造成損傷為準。且以儘早拆模以利養護及修補工作之進行為佳,拆模時不得振動或衝擊已澆置完成之混凝土。使用第I型水泥及不摻任何摻料之混凝土,於澆置完畢後至拆除模板之時間,可根據試驗結果或參考下表規定。

位     置

拆除模板之時間

淨跨6m以下

10天*

淨跨6m以上

14天*

淨跨6m以下

14天*

淨跨6m以上

21天*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如基腳、擋土牆或側溝)

7天*

不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如基腳、擋土牆或側溝)

1天

巨積混凝土側面

1天

隧道襯砌(鋼模)

16小時

明渠

3天

混凝土塊

1天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氣溫較高時,得早於所列時間。

(3) 牆壁開孔之內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板膨脹致周邊混凝土發生過量應力。

(4) 有*記號者,如設計活載重大於靜載重時,拆模時間得酌減。

(5)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15℃以上為準,冬季應酌予延長。

(6)使用卜索嵐材料或其他具有緩凝效果之摻料,應適當延緩拆模時間。

(7)如因特殊情形有提早拆模需求,於經監造工程司同意者,得提早拆模。

(2)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受其自重及所載荷重後,始可拆除。

(3) 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構件,其支撐應俟施預力後方可拆除,其拆除方法應依施工計畫辦理。

(4) 拱架應由拱頂分向起拱線漸次拆除,以使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受荷重,鄰孔拱跨間之拱架,應同時依此順序拆除。

(5) 拆除模板時外露之金屬繫件、配件應剪除,並以原混凝土水灰比之水泥砂漿妥為填補,修飾成與混凝土模鑄面相似之紋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計量,以混凝土模鑄面面積(含伸縮縫)之實作數量計量。

4.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支撐費用已包括於各類模板契約單價內,不另計量。

使用支撐鷹架高度超過4.1公尺或以型鋼之組合鋼柱,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1.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構造物之伸縮縫或施工縫所需之模板費用,均已包括於相關工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4 隅角處裝釘之三角形木條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如契約內之單項構造物已含模板數量時,則模板費用已包括於構造物之單價內,不另給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