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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2966章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107年11月12日經水工字第10705245210號修訂

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

第02966章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94年3月24日經水工字第09405001300號函頒訂

107年11月12日經水工字第10705245210號修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中之再生瀝青混凝土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瀝青混凝土鋪面挖(刨)除料之再生利用,及再生瀝青混凝土之配比設計、產製、施工及檢驗等相關工作。

1.2.2     柔性鋪面新工之底層或面層

1.2.3     既有鋪面之加鋪或封層

1.2.4     作為裂縫之填縫材料

1.2.5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產製

1.2.6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1.2.7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鋪築及壓實

1.3    相關章節

1.3.1   經濟部水利署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2   經濟部水利署第02745章瀝青透層

1.3.3   經濟部水利署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磨損試驗法

(2)CNS 1167    粒料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

(3)CNS 2260    鋪路柏油(瀝青) -針入度分級

(4)CNS 8755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

(5)CNS 8757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封臘法)

(6)CNS 8759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飽和面乾法)

(7)CNS 10090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8)CNS 12388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法

(9)CNS 12390   瀝青路面壓實度試驗法

(10)CNS 14186  無填充料瀝青黏度測定法(布魯克熱力黏度計法)

(11)CNS 15073  鋪路柏油(瀝青) -黏度分級

(12)CNS 15359  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用再生劑分類法

(13)CNS 15475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14)CNS 15478  自瀝青鋪面混合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946   鋪面工程用之瀝青膠泥針入度分類規範

(2)ASTM D2172  瀝青鋪面混合料之瀝青含量抽油試驗法

(3)ASTM D2950   瀝青混凝土工地壓實度核子儀試驗法

(4)ASTM D3381   鋪面瀝青膠泥黏滯度分類規範

(5)ASTM D4552  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再生劑分類實用規範

(6)ASTM D5444  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7)ASTM D5505  乳化瀝青再生劑分類實用規範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AASHTO  M20瀝青膠泥針入度分類

(2)AASHTO  M226瀝青膠泥黏滯度分類

(3)AASHTO  T30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4)AASHTO  T104粒料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

(5)AASHTO  T164      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抽油試驗

(6)AASHTO  T168      瀝青鋪面混合料取樣

(7)AASHTO  T230      瀝青鋪面混合料壓實度標準測試方法

1.4.4     美國瀝青學會(AI)

(1)   美國瀝青學會規範系列之1(AI SS-1):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工規範。

(2)   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2(AI MS-2):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1.5        資料送審

1.5.1     拌和廠再生設備說明書

1.5.2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再生瀝青混凝土數量在1,000t或10,000m2以下者,得經監造單位同意本工程引用自簽約日起過去一年內,同一瀝青拌和廠所作相同再生瀝青混凝土規格之配合設計報告,不必重新作配合設計試驗。

1.5.3   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等,並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檢查基準表」之要求,及主管機關之審查認可。

1.6    定義

1.6.1     再生瀝青混凝土:適用於廠拌式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Central Plant Recycling Hot Mix Asphalt Concrete),係以既有路面之瀝青混凝土材料經挖(刨)除運回拌和廠打碎,依顆粒大小區分後再與新粒料等加熱,然後與再生劑或較高針入度之瀝青膠泥等按配合設計所定配比拌和均勻後形成。

1.6.2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eclaimed Asphalt Pavement, RAP):係以既有路面之瀝青混凝土材料經挖(刨)除運回拌和廠打碎後可再用者。

1.6.3  新粒料:未使用過之級配粒料。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再生瀝青混凝土運送車輛,應使用自動傾卸式貨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其需用數量依瀝青混凝土拌和廠至工地間之運距而定。

1.7.2  運送車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並應先塗一薄層肥皂溶液、石蠟油或其他認可之潤滑材料,以免再生瀝青混凝土黏附。

1.7.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溫,以防再生瀝青混凝土之溫度降低。

1.7.4  其總運輸量應能與瀝青混凝土拌和廠之生產量及再生瀝青混凝土鋪築機之工作量互相配合,務使再生瀝青混凝土鋪築機能連續作業而不致延擱為原則。

1.7.5  再生瀝青混凝土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致不符合本章品質規定時,不得使用。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膠泥

      (1)瀝青膠泥之種類及等級(除另有規定外)

A.    針入度分類:120~150、85~100、60~70。

B.     黏滯度分類:AC-5、AC-10、AC-20。

(2)瀝青膠泥性質

A. 針入度分類:必須符合CNS 2260、AASHTO M20或ASTM D946之規定。

B.  黏滯度分類:必須符合CNS15073、AASHTO M226或ASTM D3381之規定。

2.1.2   再生劑(Recycling Agents)

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5359、ASTM D4552或ASTM D5505之規定。

2.1.3  粒料

分為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eclaimed Asphalt Pavement, RAP)及新粒料等二種。

(1)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

A.其材質須符合下列條件:

a.瀝青含量:用於底層3.0% 以上,用於面層3.8%以上(對刨除混合料重量比)。

b. 針入度(25℃、5 Sec、100g):20以上。

B.打碎分堆儲放:運回拌和廠堆置場之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應打碎分成19~12.5mm(3/4in~1/2in)、12.5~4.75mm(1/2in~No.4)及4.75mm(No.4)以下等三種,或19~12.5mm(3/4in~1/2in)及12.5mm(1/2in)以下等二種級配分堆儲放。

C.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不得含有木屑、鐵線、有機物、黏土、及有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

(2)新粒料

粗粒料、細粒料及礦物填縫料等新材料,必須符合本署施工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規定。

2.1.4  再生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組成

廠商應依據AI MS-2配合設計方法,及委請取得TAF認證之實驗室,於施工前5天提出配合設計報告書,並符合以下規定,經監造單位核可後施工。

(1)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使用量不得超過40%(對再生瀝青混凝土重量比)。

(2)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級配組成,應符合本署施工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附件一規定。

(3)辦理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試驗之瀝青目標絕對黏滯度,其值於測定溫度60°C時為2,000poises。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依本署施工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1.2     如工程契約有規定時,則應按其所示,先試舖至少50m長之一段路面,並求其壓實度及檢測其平整度與厚度,以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3.2        拌和設備及其他設備

3.2.1     拌和廠以分盤式為主,使用其他類型時,必須先徵得監造單位之同意。

3.2.2     分盤式拌和廠必須設有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及再生劑之稱重斗。

3.2.3     生產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分盤式拌和廠,必須加裝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之專用熱爐,必須能夠分別烘乾新粒料或處理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AP)之設備。

3.2.4     其他設備

依本署施工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3        施工方法

依本署施工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3.4       檢驗

3.4.1     粒料依CNS 490試驗法,經洛杉磯磨損試驗500轉後之磨損率,用於底層、聯結層及整平層者不得大於50%;用於磨耗層者不得大於35%;面層者不得大於40%;檢驗頻率:至少一次。

3.4.2     粗粒料依CNS 1167或AASHTO T104試驗法,經5次循環之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其硫酸鈉溶液之方法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2%;其硫酸鎂溶液之方法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8%;檢驗頻率:至少一次。

3.4.3     細粒料依CNS 1167或AASHTO T104試驗法,經5次循環之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其硫酸鈉溶液之方法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5%;檢驗頻率:至少一次。

3.4.4     瀝青膠泥

針入度分類依CNS 2260規定檢驗,黏滯度分類依AASHTO M226 或ASTM D3381規定檢驗;檢驗頻率:至少一次。

3.4.5 瀝青含量及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

(1)再生瀝青混凝土鋪於路面後滾壓前,應依CNS 12388或AASHTO T168抽驗:

A.瀝青含量:依CNS 15478或AASHTO T164或ASTM D2172試驗,檢驗頻率為每批材料抽驗2件。

B.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依CNS 15475或AASHTO T30或ASTM D5444試驗,檢驗頻率為每批材料抽驗2件。

(2)每批材料數量為同一拌和廠同一天供應本工程之同一種再生瀝青混凝土數量;每批抽驗2件之檢驗結果平均值,作為抽驗代表結果。

(3)瀝青含量及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之檢驗結果超過下表規定許可差時,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A.瀝青含量不得超出許可差±0.5%,每超出許可差0.1%扣3點;未滿0.1%者,按比例計算扣款點數(計算至0.1點)。

B.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超過表列許可差未滿1%者,按比例計算扣款點數(計算至0.1點)

C.以上以該批抽驗代表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每偏低1點扣款1%。

D.該批再生瀝青混凝土總扣款點數超過20點時,應挖(刨)除重鋪,所有挖除、重建及再試驗所需費用應由施工廠商負擔。

 

瀝青含量及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級配許可差表

試驗篩孔寬

(mm)

許可差

(%)

瀝青含量超過許可差0.1%及粒料級配超過許可差1%之

扣款點數

≧4.75(No.4)

±7.0

0.5

2.36-0.15((No.8-No.100)

±4.0

1.0

0.075(No.200)

±3.0

1.5

瀝青含量

±0.5

3.0

註:扣款計算例請參考附件一。

 

 

 

 

 

 

3.4.6 壓實度

(1) 再生瀝青混凝土應滾壓至設計圖說所規定之壓實度。如無明確規定時,應依美國瀝青學會AI SS-1之規定,用馬歇爾夯壓方法於每批再生瀝青混凝土材料至少作3個試體之夯壓試驗求其平均密度(又稱室內平均密度)。再於工地現場就完成之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或底層取5點作工地密度試驗求其平均值,該平均值應達室內平均密度之95%以上,且任一工地密度值不得低於室內平均密度之93%。

(2)檢驗頻率:

A.面層或底層之各層數量,每5,000m2 為一批檢驗單元,依據CNS 12390或AASHTO T230試驗方法作密度試驗5點(原則每1,000 m2 取一點);如超過5,000 m2 以上,餘數未達2500 m2 時,得單獨作為一檢驗單元或併入前一檢驗單元,餘數超過2500 m2 時,單獨作為一檢驗單元。

B.數量未達5,000m²者仍視為一批檢驗單元,應作密度試驗5點,取樣原則以實際數量約略平均分布取5點,每一點為平均數量之代表數量,檢測位置以隨機方式決定,所留試洞於檢測後,應即以適當材料回填並予夯實。

(3)每批平均壓實度檢(試)驗結果未符合規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該平均值未達室內平均密度之95%者或任一工地密度值低於室內平均密度之93%者,該代表數量須挖(刨)除重鋪。

B.挖(刨)除重鋪後瀝青混凝土路面,亦應經檢驗合格,檢驗結果按上述規定處理,其檢驗所需費用由施工廠商負擔。

(4)工地密度試驗可用鑽取試樣依CNS 8757、CNS 8759或核子儀依ASTM D2950試驗方法求之。

3.4.7 平整度

(1)有下列任一情況之路段,得免辦平整度檢驗:

A.小於4m寬之水防道路。

B.堤頂鋪面。

C.河床或工區運輸便道。

D.設計速率≦40km/hr路段。

E.路面人孔蓋或新舊路面接縫。

(2)供ㄧ般道路使用或非前述3.4.7(1)情形,屬新鋪設路面、全部厚度或部分厚度之銑刨加鋪路面及管線挖掘回填路面,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表面。路面之平整度得以三公尺直規(Straightedge)或高低平坦儀(HI-LO Detector)擇一執行。

A.每200m為一檢驗單元(餘數未達108m時得單獨作為一檢驗單元或併入前一檢驗單元辦理,餘數超過108m以上時單獨作為一檢驗單元);量測道路平整度時,應垂直於路中心線之方向檢測,每間隔1.5m檢驗其單點高低差,每檢驗單元之標準差(S)≦0.4cm,其任何一點高低差不得超過±1.0cm

B.所有高低差超過上述規定部分,該檢驗單位所代表之路面,應刨除加鋪至少5cm厚度改善。刨除重鋪之路面,亦應經檢驗合格,檢驗結果按上述規定處理,改善措施(含檢驗)所增加之費用由承包廠商負擔不予計價。

3.4.8 鋪築厚度

(1)路面完成之數量,每5,000m2 為一批檢驗單元,依據CNS 8755試驗方法作厚度檢驗5點(原則每1,000 m2 取一點);如超過5,000 m2 以上,餘數未達2500 m2 時併入前一檢驗單元,餘數超過2500 m2 時單獨作為一檢驗單元

(2)數量未達5,000m²者仍視為一批檢驗單元,應作厚度檢驗5點,取樣原則以實際數量約略平均分布取5點,每一點為平均數量之代表數量,檢測位置以隨機方式決定,所留試洞於檢測後,應即以適當材料回填並予夯實。

(3)設計厚度在10cm以下者,任一點路面厚度不得少於設計厚度10%;設計厚度超過10cm者,任一點路面厚度不得少於設計厚度1cm。檢測不符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以該點位置前後各10公尺範圍追蹤檢測其厚度,直至合格為止,以確定刨除加鋪範圍。其費用應由廠商負責,加鋪厚度不小於2.5cm至原設計厚度,且應再鑽孔取樣一點,檢驗其壓實度及厚度,檢驗結果按本章相關規定處理。

B.因不符本款(3)規定需刨除加鋪者,其所增加之工期及檢驗所需費用均由廠商負擔。

(4) 每批檢驗5點厚度值均未達設計厚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每批檢驗5點,其厚度值均未達設計厚度時,再驗一次抽5點檢測厚度,其結果仍5點均未達設計厚度時,再驗第二次,再抽5點檢測厚度,其結果仍5點均未達設計厚度時,應就該批代表數量加鋪厚度不小於2.5cm至原設計厚度,再鑽孔取樣檢驗其壓實度及厚度,檢驗結果按本章相關規定處理。

B.因再驗增加之工期及所需費用均由施工廠商負擔。

 

 

3.4.9  回收瀝青黏滯度試驗

  再生瀝青混凝土應依CNS 14186規定檢測其中瀝青之60℃黏滯度,於全數鋪築完成後次日起14天內辦理抽樣檢驗,其檢驗標準及頻率規定如下:

(1) 檢驗標準:

A.檢驗值應介於 6,500poises±35%(4225~8775 poises)。

B.偏差超過±35%(2275),但在±70%(4550)以下者:減價收受,每超過1%(65)該批檢驗代表數量減價1%。

C.偏差值超過±70%(4550)時,承包商應刨除重鋪,刨除重鋪之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擔。以上之百分比均計算至個位數,以下採4捨5入。

(2)檢驗頻率:

A.數量以15,000m2為一批檢驗一次,分批餘數不大於7,500m2得為單獨一批或併入前一批檢驗,超過7,500m2時單獨為一批。

B.每工程至少一次。

C.採鋪設完成後現場鑽心或切割取樣,取15㎝直徑鑽心試體或長寬各15cm以上切割試體,以隨機抽樣每批抽5點,混合後辦理回收瀝青黏滯度試驗。

 

3.5        路面保護

3.5.1     瀝青混凝土於最後滾壓完成後,在鋪面溫度未冷卻至50℃前,應禁止任何車輛行駛其上。

3.5.2     在任何情形下,路面鋪築後,應封閉6小時以上,由設計或監造單位視實際情形決定之。

3.5.3     鋪設路面完成尚未驗收而施工車輛在迫不得已必須通行情況下,應儘量於路肩通行,若造成路肩缺失,則廠商須負責修護。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再生瀝青混凝土路面按竣工後經驗收合格不同類型之數量,以平方公尺或公噸計算。

(1)平方公尺(面積)計量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寬度乘以實際鋪築長度為準,並加註表示設計厚度。

(2)公噸(重量)計量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面積乘以厚度計算所得之體積,乘以實際所鋪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單位重所得之重量為準。

4.1.2 作為裂縫處理之再生瀝青混凝土,依設計圖說之項目計量。

4.1.3 瀝青混凝土之挖(刨)除費及運費另外計量。

4.1.4 在運送途中如有析離或損壞或因鋪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而經監造單位拒絕使用或挖(刨)除重鋪之再生瀝青混凝土,均不予計算。

4.2   計價

4.2.1 再生瀝青混凝土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類型之單價,以平方公尺或公噸為單位計給。

4.2.2  作為裂縫處理之再生瀝青混凝土,依設計圖說之項目計價。

4.2.3 契約單價已包括底層、基層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含處理)、新粒料、瀝青材料、再生劑、加熱與拌和、運送、鋪築及滾壓等,以及為完成再生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4 瀝青混凝土之挖(刨)除費及運費另外計價。

4.2.5  所鋪壓實度、平整度、厚度等不符契約之路面,其挖除及重鋪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廠商負擔,不另給價。

<本章結束 >

 

 

 

 

 

 

附件一    再生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及級配扣款計算例

再生瀝青混凝土種類:密級配(標稱最大粒徑 3/4")  核定配比代號:000-00

取樣日期:00年00月00日             計算日期:00年00月00日

取樣位置:00工程00k+000~00k+000

本批瀝青混凝土數量:000噸

試驗篩孔寛

mm  

檢驗結果

核准配比JMF

相差

(%)

許可差

(%)

超過

許可差

 單位

扣款

點數

個別減價點數

 

樣品1

(%)

樣品2

(%)

平均

(%)

 

25.0(1吋)

100

100

100

100

0

±7

0

0.5

-

 

19.0(3/4吋)

91

93

92

96

-4

±7

0

0.5

-

 

12.5(1/2吋)

-

-

-

79

-

±7

-

0.5

-

 

9.5(3/8吋)

66

68

67

70

-3

±7

0

0.5

-

 

4.75(No.4)

58

61

60

52

8

±7

1

0.5

0.5

 

2.36(No.8)

37

39

38

36

2

±4

0

1.0

-

 

1.18(No.16)

-

-

-

24

-

±4

-

1.0

-

 

0.60(No.30)

-

-

-

18

-

±4

-

1.0

-

 

0.30(No.50)

17

19

18

13

5

±4

1

1.0

1.0

 

0.15(No.100)

-

-

-

9

-

±4

-

1.0

-

 

0.075(No.200)

7.9

8.1

8.0

5.0

3.0

±2

0

1.5

-

 

瀝青含量  

 (對混合料)

4.6

4.7

4.7

5.2

-0.5

±0.5

0

3.0

-

 

本批扣款點數:1.5

本批扣款百分比:1.5%

註:(1)級配為每1%之扣款點數

(2)瀝青含量為每0.1%之扣款點數

(3)JMF:工作拌和公式 

 


 

附件二  路面平坦度試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