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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4 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9780章洗石子

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

第09780章

洗石子

107年12月14日經水工字第10705271460號函頒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洗石子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據契約圖說規定,凡構造物表面之洗石子與其相關週邊之附屬材料及填縫劑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2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3  第04090章圬工附屬品

1.3.4  第07921章填縫材

1.3.5  第09220章水泥砂漿粉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           建築用砂

(3) CNS 2306          白色卜特蘭水泥

(4) CNS 3001          圬工砂漿用粒料

(5) 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206         裝飾用熟石灰

(2) ASTM C631         室內粉刷用黏著劑

 

1.5    資料送審

1.5.1  產品資料:碎石出貨單或料源證明文件。

1.5.2  施工製造圖:包括粒料顏色與比例說明,及標示不同色樣施工範圍、分隔條材質、寬度與間距,底層與洗石子厚度,洗石子與牆面或其他材料接合收實處理方式,及大面積分區施工次序等。

1.5.3  樣品:監造單位應要求廠商製作至少20[]cm×30[]cm方形樣品,或於現場指定位置施作至少1.5[] m ×1.5[]m之實體樣品,經監造單位核可後方得全面施作。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洗石子粒料應以工廠原包裝袋運送。

1.6.2  儲存於屋內乾燥木鋪板上,離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第Ⅰ型普通卜特蘭水泥之規定。

2.1.2  白水泥:應符合CNS 2306白色卜特蘭水泥規定。

2.1.3  砂:應符合CNS 387建築用砂之規定。

2.1.4  水:應符合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規定,使用自來水(或飲用水)。

2.1.5  碎石: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洗石子粒料應採用天然(非人造)之大理石、白雲石或蛇紋石之輾碎篩粒,須堅實不含泥土及雜質,並應質地及色澤均勻者,其顆粒大小依契約圖說規定或監造單位指示辦理。

2.1.6 顏料:顏料須為礦物質,研磨細緻,耐久且不受日光及石灰影響,比重與普通水泥相似。其使用量不得超出水泥量之5%。

2.1.7  分隔條: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得使用木質、塑膠、鐵製、鋁製或鋼製等材質之分隔條施工。

2.1.8 黏著劑:應符合ASTM C631室內粉刷用黏著劑規定,用於混凝土或混凝土空心磚之表面,以黏著粉刷層。

2.1.9  填縫劑: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採用聚硫化物類或聚胺酯類之填縫劑。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將混凝土表面異物清除,必要時以清潔劑清洗表面,再以清水沖洗。

3.1.2  施工放樣應檢查其線條平直,水平、鉛直及曲面等皆符合契約圖說要求,並於適當間隔或重要位置先作高低基準灰誌,以利於控制粉刷厚度。

3.1.3  濕潤施工面,以減少其自粉刷料中過量吸水份。

3.1.4  必要時將光滑之混凝土面打毛,並按製造廠商之規定塗黏著劑。

3.1.5  依契約圖說規定或監造單位指示設置工作縫及伸縮縫,設置間距以不超過20m為原則。

3.2    施工方法

3.2.1  水泥砂漿之配合比例(以體積比計算)

(1) 底層採用1份水泥及3份砂與適量之水拌和。

(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面層採用1份水泥、1.5份碎石及0.25份石粉,於乾拌勻勻後,再與適當之水拌和。

3.2.2  水泥砂漿之拌和

水泥砂漿材料應置於一接合嚴密不漏水之容器內拌和,拌和至色澤均勻,達到所需之工作性能時為止。

3.2.3  底層之施工

底層應使用鏝刀將水泥砂漿壓鏝塗刷,使水泥砂漿固黏於表面,並將粉刷面刮平,於水泥砂漿初凝時,將表面打毛。

3.2.4  面層之施工

(1) 面層應俟底層乾透後為之。面層應先以鏝刀用力均勻壓平,並儘量避免產生鏝刀痕,俟水泥初凝後,即用噴霧器(機)噴洗表面,將表面水泥漿抹去,使其露出密集之碎石,務須噴洗均勻,完成面應洗刷清潔。其施工程序,應自高處向低處施工。

(2) 洗石子粉刷之顏色及碎石種類,依契約圖說規定或監造單位指示辦理。

(3) 水泥碎石料內禁止摻雜海菜或其他化學膠合物。

(4) 施工前應預為準備並控制使用同一廠牌之水泥,以求色澤一致。

(5) 天雨或刮風日不得施工,如在施工中遇有前述情形應即停工。

(6) 洗石子面積過大時,應依契約圖說或監造單位指示分格施工。分格以分隔條先釘在已完成底層之牆面上,線條必須平直,俟洗石子工作完成乾透後,如使用木質或塑膠材質之分隔條,完工後應予取出,並以純水泥漿或契約圖說規定之填縫劑嵌縫。

(7) 牆面如須留置螺絲及其他洞孔時,應於施工前預先埋設,不得在洗石子完成後再行鑿補。

3.2.5  洗石子完成後,整幅施工面應均勻清淨,不得混濁不清,石粒應露出立體,無掉粒。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檢驗項目、方法、標準與頻率如下表:

名  稱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頻率

洗石子

碎石種類、外觀、顏色與大小

目視及尺規量測

不含泥土及雜質,質地及色澤均勻。顏色及尺寸大小依施工製造圖與核定之樣品所示。

每批材料進場使用前至少檢驗1次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洗石子之完成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項目如分隔條、顏料、樣品、修補、清理及其他附屬工作等均不另立項目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4.2    計價

4.2.1  依工程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