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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9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2931章植樹

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

02931

植樹

108年11月14日經水工字第10805254000號函頒

111年02月21日經水工字第11105070260號函修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灌木及喬木之種植及移植所需材料、施工、養護、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種植地面之整地、翻土、清理、施肥。

1.2.2 種植材料之供應及種植,包括樹苗、植穴開挖、灑水、換土、施肥。

1.2.3 樹木之支撐

1.2.4 養護工作及養護期

1.3 相關章節

1.3.1 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2902章 種植及移植一般規定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委會)

(1) 花卉與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肥料管理法

(4) 農藥管理法

1.4.2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植栽驗收及養護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圖: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廠商應於施工前30[ ]日將「植樹」施工圖提送監造單位審查,內容包括本章所用材料或產品之明細表(含樹種、樹苗尺寸、肥料等)、施工流程與方法、施工人員與保護措施,及施工用機具、器材等。

1.5.2 廠商資料

合格廠商之出廠證明或供料證明文件(含植物品名、規格、照片等)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於運送或移動喬木、灌木時,須加小心,以免損及樹葉,樹皮、樹枝與土球,並避免直接曝曬於日光照射下,根部應以原土包裹並保持濕潤,自苗圃挖出後運至工地2日[ ]內應即種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樹苗

(1) 苗木之相關尺寸須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A.樹高(自然高):指由地表至梢頂之垂直高度。

B.幹高(裸幹高):指蘇鐵、椰子類、棕橍、朱蕉等棕櫚科植物,由地面至莖尖端生長點之垂直高度,即不含葉片之高度。

C.冠寬(樹冠寬):指樹冠水平方向尺度之平均值。

D. 樹徑(米高直徑):指樹幹離地面1m處,量測直徑之最大及最小值之平均值。

E.如圖說已列明差距容許度,則各苗木之規格可以在容許度變化,否則苗度高度不得低於標準高度之10%[ ]。

(2) 所有苗木應為生長茂盛,樹形良好,無病蟲害(必要時,移至工地前應予消毒),帶有宿土之土球,包紮妥善且移植時宿土無脫落、分離等,土球之大小應符合圖說之規定。

(3) 種植前應為合格之苗木,不合格者應隨時運離工區,不得留置現場。合格之苗木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A.不符合規格尺度者。

B.有顯著病蟲害、折枝折幹、裂幹、肥害、藥害、老衰、老化、樹皮破傷者。

C.樹型不端正、樹幹過於彎曲、樹冠過於稀疏、偏斜及畸型者。

D.挖取後擱置過久,根部乾涸、葉芽枯萎或掉落者。

E.整型類植物材料,其型狀不顯著或損壞原型者。

F.護根土球不夠大、破裂、鬆散不完整,或偏斜者。

G.如屬高壓苗、扞插苗,未經苗圃培養2[ ]年以上者(廠商應提供證明)。

H.灌木分枝過少,葉枝不茂盛者。

I.樹幹上附有有害植物者。

J.針葉樹類失去原有端正形態、斷枝斷梢者。

2.1.2 代用植物

(1) 廠商對於提供圖說規定樹苗之種類或規格確有困難時,應提出無販售該種樹苗或規格之相關證明文件(景觀、園藝等相關公會),向機關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2) 廠商對於合於規格之植物提供確有困難,而須選用規格外之同種植物,或以特性相似之別種植物代用時,應以書面文件徵得機關同意。但低於規格之同種植物,給付單價應由雙方重新議減,高於或同於規格之不同植物,廠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

2.1.3 土壤

(1) 設計圖說若註明須客土或填沃土時,所採用之土壤應為有機質含量5%[ ]以上透水良好之壤土(廠商須提供證明文件或切結保證),且不含礫石、泥塊、雜草根或其他有礙生長之雜物。

(2) 廠商為達上述要求,若需施用肥料、植物生長調節劑或土壤改良物時,該等物質應與土壤充分拌和後使用,且不得因此要求加價。

(3) 所用土壤為商購材料者,進場使用前須經監造工程司同意。

(4) 所用土壤非為商購材料者,應取自合法之取土區,該土壤之採挖、堆積、裝運及施放等,由廠商依法辦理。

(5) 所用土壤施放於指定地區之深度,經壓實後,應符合設計圖說。

(6) 當地面有雜物覆蓋或表土過份濕潤時,不可施放所用土壤,俟雜物清除或表土稍乾後方可施放。

2.1.4 肥料

(1) 本工程所用肥料種類、施用量及施用次數,應依圖說規定辦理。

(2) 本工程若採用有機肥料,應為完全腐熟之堆肥。

(3) 本工程若採用化學肥料、複合肥料或追肥,應為符合肥料管理法之產品。

2.1.5 農藥

廠商在施工及養護工作執行期間,若發現病蟲害及雜草時應立即清除,必要時得採用農委會許可之農藥進行防治、清除,其種類及用量由廠商自行決定,惟需於施用前須提送農藥許可證(若使用農藥管理法所稱經農委會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不在此限)並通知監造工程司到場監督。若因施用不當而造成植物、人畜受害或環境危害等情事時,廠商應負完全責任。

2.1.6 支架

(1) 支架之材料包含經防腐處理之木柱或具同等功能其他材質支柱、麻繩或塑膠繩[]等;支架之支數、直徑、長度及固定方式應符合設計圖說。

(2) 苗木用支架保護時,承包商應視支架種類及風向,設立穩固並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其與苗木接觸處應墊以布條或柔軟物質,以防苗木受傷。

(3) 除設立支架保護苗木之外,廠商應視實際需要,設立其他保護設施,使其不受行人侵害,或風雨之沖蝕損害。

2.1.7 用水

本工程之用水,其水源、水質及澆水時間由廠商自行決定,但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良影響時,廠商應負完全責任。

2.2 其他

2.2.1 廠商若為提高苗木成活率,得採用蒸散抑制劑,植物助生劑、生長素等物質或採取其他措施,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若因處置不當致植物有不良影響時,承商應負完全責任。

2.2.2 為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來自於農委會「花卉與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所指之紅火蟻發生區之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產品,須提出該要點規定之「入侵紅火蟻檢查合格證明書」;若所使用非來自於紅火蟻發生區者,須有來源證明文件。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提出分項施工計畫(可併於整體施工計畫),內容須包含種植、養護、施工作業進度、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畫等項目;本章所用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計畫內容,須參考農委會公告之「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於施工及養護作業時,均應確實執行之。

3.1.2 廠商應備妥出貨證明文件(含植物品名、規格、照片等)於植物運抵工地時會同監造工程司核對是否與設計圖說一致。

3.1.3 植物運抵工地當天未及栽種時,應立即存放於蔭涼之處,並加遮蔽設施、澆水,以免乾枯、受損。

3.2 施工方法

3.2.1 移植前處理(設計有移植作業者)

(1) 樹冠修剪:植栽應配合樹形於斷根前作適當之整枝及修剪,修剪原則如下:

A.喬木主幹高度1m以下不影響樹形之低分枝應先行剪除。

B.所有枯萎枝、病蟲害枝及徒長枝均應剪除,纏繞其上的蔓藤亦應清除。

C.闊葉樹主幹高度應全部保留,主幹分枝應保留至少1/3長度,其餘之細分枝可視情況而定,以保持該樹種良好樹形為原則。

D.針葉樹之樹冠全部保留。

E.棕櫚科葉片數最多剪除1/2,其餘保留之葉片,每葉面積得剪除1/2。

F.如因考慮搬運需進一步修剪,須經監造工程司之同意。

(2) 斷根

A.斷根次數應依植物種類而作彈性調整,除部分樹種外,原則上樹徑(米高直徑)D≦10cm者不斷根,10<D≦30cm者斷根1次,D>30cm者斷根2次,第2次斷根在第1次斷根後30日實施,最後1斷根至移植之時間至少應為30日以上。

B.斷根前需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斷根範圍之內徑標示在地上,分出第1次及第2次斷根部位,然後依斷根部向外鏟出一條15cm寬,30~80cm深之環溝。

C.斷根處理時,所斷之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鋸子鋸斷,再以刀削平切口。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優良而鋒利,務使其傷口平滑,以助癒合並快速長出新根。

D.斷根後,環溝內以富含有機質之砂質壤土回填,以利新根之生長。

(3) 樹冠修剪及斷根後之藥劑處理,包括應於葉面及樹幹上噴施抗蒸散劑以防止植物水份散失過多。根部經切除之部位應塗抹發根激素,以促進新根生長。並施用殺菌劑或樹漆等傷口防護塗料以防細菌感染,藥劑之使用須經監造單位核可並依產品之使用說明書施用。

(4) 斷根後應於當日內設立支架,以穩固植物。支架與樹幹相接部分,應襯墊布塊等緩衝物質,以防磨擦傷害樹皮。斷根至定植前若有植株倒伏或支架損壞,承包商應隨時扶正或修復。

(5) 修剪及斷根後至移植前,植栽仍須辦理澆水、噴藥等必要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植株優良成長,俾利移植作業之進行。

3.2.2 植穴開挖及施基肥

(1) 依設計圖說所示,於現場標示預定種植位置,經監造工程司認可後挖掘植穴。

(2) 植穴之大小依設計圖說辦理,若設計圖說未規定,則以根球直徑大小的2倍為原則,深度為根球直徑加20cm[ ]以上。穴內掘出之石礫及混凝土塊與其他有礙生長之雜物均應運離現場。

(3) 植穴挖好後,應在穴底舖置有機肥料或其他適用之肥料與土壤之拌和物,其用量依設計圖說所示。

(4) 植物種植完成後若植穴所掘出之剩餘廢土量少時,可就地整平,若廢土量多而影響該區域排水時,該廢土必須運離工地。

3.2.3 種植

(1) 灌木與喬木植入植穴後,應將捆繩及包裹物解除。

(2) 定植時土壤應分次埋下,同時充分灌入,夯實時應注意避免傷及根部及護根土球。

(3) 回填土壤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採用客土或原土回填夯實。使苗木保持挺立,填土後,植穴邊緣應與周圍土地密接,恢復原來地形。植穴表面應形成一淺凹之窪地,以3至5cm[ ]深之有機肥料覆蓋。若發現周圍土壤有分裂現象時,應以沃土回填至地面之高度。

(4) 坡地栽植應注意雨水排除方向,以避免沖失根部土壤。

(5) 苗木種植後,應依設計圖說規定設立支架保護並澆水潤濕以免枯萎,後續依本章第3.2.4款養護之規定進行各項養護工作。

3.2.4 養護

(1) 植樹工作應配合於主體工程完工期限完成,併同主體工程辦理初驗、驗收工作。養護工作除圖說另有規定外,應於栽植後即日開始(惟養護期自驗收合格後起算),並依天侯狀況及植物生長情況適時予以調整,以期植物能獲得良好之生長。

(2) 栽植後廠商應經常清除雜草、澆水、防治病蟲害、雨季排水,並視需要適度修剪,維持花木的旺盛樹勢,保護植物免受人畜或風雨之侵害。

(3) 苗木栽植妥當後,為減少植物因蒸散作用喪失水分,廠商可於查驗前徵得監造工程司之同意,酌予修剪枝葉,但養護期滿檢驗時,植株不得小於規定之規格。

(4) 植物種植後約每隔3[ ]個月全面施肥1[ ]次,肥料種類及用量依設計圖說或相關法令之規定。

(5) 植物種植後約每隔3[ ]個月辦理1[ ]次病蟲害防治,但如發生病蟲害時,應立即辦理並提高辦理頻率。

(6) 植物種植後約每隔3[ ]個月除草1次,其工作內容為植穴範圍內地面雜草清除,及耙鬆表土,本項作業可配合辦理施肥作業。

(7) 種植後廠商應隨時注意植物的生長發育狀況,保持其旺盛的樹勢,如發現植物在苗圃培育及種植期間有潛伏之傷害,或種植時因操作不慎引起之損傷,或發生嚴重之病蟲害,或已呈現枯萎、死亡者,廠商應無條件換植補種。

(8) 腐爛不堪使用之支架應即更換(相關費用業含於單價分析內,不另給價);歪斜不齊之樹木應於查驗前全部挖穴矯正。

(9) 種植後場區如遇天雨土壤流失產生坑洞不平時,應予舖沙或補土抹平之。

(10) 種植後廠商應詳實記載各階段之養護工作(含照片),以作為查驗、驗收之依據。

(11) 本章雖未列敘但為養護應作者,廠商仍應自行負責辦理。

(12) 除圖說另有規定外,養護期自驗收合格後起算1年,分4期(每3個月)查驗為原則。

3.3 檢驗

3.3.1 樹苗進場後植栽前須經監造工程司檢驗核可後始可施作,該次檢驗不合格者,不得使用並應運離工地。

3.3.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植樹相關工作檢驗規定如下:

材料

檢驗項目

檢驗規定(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

時機

檢驗

頻率

樹苗

 

樹苗品種(品名)

目視及型錄

與送審文件及圖說相符

施工前

每批材料進場使用前至少檢驗1次

樹高(或幹高)

尺規量測

依圖說規定

施工前

每批材料進場使用前至少檢驗1次

冠寬

尺規量測

依圖說規定

施工前

每批材料進場使用前至少檢驗1次

樹徑(米徑)

尺規量測

依圖說規定

施工前

每批材料進場使用前至少檢驗1次

植穴

植穴大小

尺規量測

1.寬度:2倍球根直徑

2.深度:球根直徑 +20cm

3.或依設計圖說

施工後植樹前

喬木每10[ ]孔穴至少檢驗1次

灌木每50[ ]孔穴至少檢驗1次

支架

材料、支數、直徑、尺度及固定方式

目視及尺規量測

依圖說規定

施工後

至少檢驗1次

3.3.3 本章之驗收、養護及其保證金繳納與退還等相關規定,依「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植栽驗收及養護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灌木及喬木分別以株計量給付。

4.2 計價

4.2.1 灌木及喬木依設計圖說,分別以株計價。各項單價包括所有植物、材料、表土、整地、土質改良、挖土、客土、填沃土、支架保護設施、澆水、施肥、養護、除草、追肥補植、防治病蟲害等及為完成植樹工程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動力、搬運及運輸等。

〈本章結束〉


考附圖


1喬木相關規格示意圖

圖 2 灌木相關規格示意圖

圖3 棕櫚科相關規格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