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
第02463章鋼板樁
109年11月26日經水工字第10905442190號函頒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鋼板樁作為永久性(竣工後不予拔除)或臨時性擋土(擋水)使用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完成全部鋼板樁及其所需之橫擋、支撐、支柱等擋土(擋水)支撐系統之打拔、拆裝工作所需之一切書面準備作業,及現場施工所需之一切人工、物料、機具、能源,並包含施工中環境配合、交通維持及對現有公共設施之維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2 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2300章土方
1.3.3 第05090章金屬接合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111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
(2) CNS 211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
(3)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擋土支撐系統)
(4)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擋土支撐系統)
(5) CNS 7851 熱軋鋼板樁
1.5 資料送審
1.5.1 產品型錄
內容至少包含鋼板樁型式及尺度(長度、寬度、高度、厚度)、種類或型號、單位質量(kg/m及kg/m2)等資料。
1.5.2 相關試驗報告
(1) 如設計作為永久性設施(竣工後不予拔除),需使用新品,應於施工前檢附本規範3.5.1款表列項目之相關試驗報告。
(2) 如設計作為臨時性設施(竣工予以拔除),得使用租用品,另鋼板樁形式採用CNS 7851所稱之直線型鋼板樁時,於施工前需檢附互鎖強度試驗報告,其品質應符合本規範3.5.2款之要求。
1.5.3 施工圖
(1) 提送有關鋼板樁之施工程序、工作圖及計算書,並詳細說明其施工方法。
(2) 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街道、鄰近建築物之相關位置、未加支撐及未施加預力時之允許開挖深度、支柱、橫撐之配置;並說明擬採用之鋼板樁打設順序和使用之機具如動能打樁機、靜壓植樁機等,以及鋼板樁及其所需之擋土(擋水)支撐系統配合混凝土澆置及回填作業拆除之順序。
(3) 確定鋼板樁及其所需之擋土(擋水)支撐系統與其有關之現有公共設施管線之正確位置,視情況需要,提供排除現有公共設施管線干擾之方案,並於工作圖上詳細標明必需遷移或只需就地保護管線之位置。
(4) 廠商所提送之支撐計畫未經機關書面核准之前,不得進行鋼板樁打設及構造物開挖工作,如未經核准即進行開挖與打設,造成一切損失與不良後果,皆由廠商負責。
(5) 鄰近構造物打設鋼板樁,如有需要,監造單位得指示廠商提送開挖時對構造物位移之監測計畫,並定期提送支撐荷重及地盤位移之觀測結果。
1.6 品質保證
1.6.1 鋼板樁及其所需之擋土(擋水)支撐系統之選擇及設計工作,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由廠商負責,並經機關核准。
1.6.2 廠商應妥善設計鋼板樁及其所需之擋土(擋水)支撐系統,使其足以承載土水壓力、管線、交通及施工衝擊、臨近建築物等荷重及預估地表之移動或沉陷;對鄰近建築物、構造物、路面、管線等,亦應避免造成損害或移位。
1.6.3 廠商提送之施工計畫雖經機關核准,亦不免除廠商對該擋土(擋水)支撐工法適用及安全與否應負之責任。
1.6.4 鋼板樁如設計有防蝕需求,其防蝕措施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得利用亞麻仁油或其它經認可之材料塗在鋼板樁所有表面上,鋼板樁表面在塗油之前應先除去鐵鏽和其它附著物。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除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板樁及其他結構型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板樁應採用連續互鎖型,亦須符合CNS 7851之規定。
(2) 其他結構型鋼須符合CNS 2473或CNS 2947之規定。
2.1.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使用之鋼板樁如設計作為永久性設施(竣工後不予拔除),應為新品;如設計作為臨時性設施(竣工予以拔除),得採用租用品。
2.1.3 接樁用銲接材料須符合第05090章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本工程所用鋼板樁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廠商負責提供,並於施工前依圖說所示位置放樣。
3.1.2 施打鋼板樁時,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應通知機關報請相關單位處理。
3.1.3 鋼板樁進場時,應詳細檢查、丈量尺寸並予以編號,若發現槽縫部分彎曲或受損,應妥為整修,並將槽縫部分所附塵垢及其他一切不潔物徹底清除,且塗以油脂,以利施打。
3.1.4 鋼板樁之施打及拔樁,應採用足夠能量之動能打樁機、靜壓植樁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
3.1.5 施工地點如臨近建築物、構造物、路面、管線等,或有其他安全及噪音考量時,施工機具及方式得採用靜壓植樁機或振動及噪音較小之施工方法,並經監造單位核可後辦理。
3.2 施工方法
採用動能打樁機打設鋼板樁時,得依下述方法施工。
3.2.1 架設並施打鋼板樁,將約20[ ]片之鋼板樁沿著導軌先行打入到可以直立之深度為止,豎立時相鄰兩樁之接合部位須充分銜接。
3.2.2 鋼板樁之打入應視施工情況分2~4[ ]次來回打入,以維持打設方向之平直。
3.2.3 重覆上述兩步驟打設鋼板樁,直至全部鋼板樁打設完成為止。在此過程中可視實際施打狀況,經監造工程司同意後調整每批鋼板樁豎立之數量及深度。
3.2.4 如有3.1.5款情形,須改採用不同工法(如靜壓植樁機)時,得依實需調整施工方法,並檢送1.5.3相關文件經監造單位核可後辦理。
3.3 施工要求
3.3.1 鋼板樁應垂直打入設計圖說所示之深度,且相鄰樁間應完全聯鎖;採用動能打樁機等振動較大之施工機具施打時,除經監造工程司核可之特殊情形外,於鋼板樁打設位置之60m[ ]範圍內,如有不足7天[ ]齡期之混凝土,不得打設。
3.3.2 鋼板樁之打樁、截樁、接樁方法應依經核准之工作圖說所示辦理。
3.3.3 鋼板樁施打時,必須隨時注意其接槽是否緊密,如有裂隙而致抽水時漏水,相關工程所受一切損失,皆由廠商承擔。
3.3.4 鋼板樁施打過程中,應避免發生嚴重偏差或傾斜現象,其一切不良後果責任均應由廠商負責。
3.3.5 鋼板樁施打過程中,如無法打至預定深度時,應請示監造工程司決定是否繼續施打。
3.3.6 如需採用雙層鋼板樁圍堰,除圖說另有規定者外,其間距通常採用120[ ]cm,中間填入黏土並夯實,以防透水。
3.3.7 如鋼板樁必須全部或部分拔除,在拔除時不得擾動或損害鄰近之構造物或公共設施管線。拔除所留下之空隙,應依設計圖說或現地條件考量使用低強度混凝土、水泥砂漿、CLSM或其他經監造單位核准之填充料回填。
3.4 鋼板樁支撐系統
設計使用鋼板樁所需之擋土(擋水)支撐系統時,依本項施設及拆除。
3.4.1 鋼板樁所需之擋土(擋水)支撐系統包括橫擋、支撐及支柱,其安裝之方式對其他施工作業之干擾應減至最小。
3.4.2 所有支撐構件間,及構件與支撐面間應維持緊密之連接,並應在必要處安裝監測儀器,以監測構件之應力。
3.4.3 必要時應依經核准工作圖說所示之方法、程序及順序,以千斤頂對斜撐及支柱施加預載,千斤頂預力解除後,應使用鋼墊片及楔材,以維持構件之預載。
3.4.4 開挖深度不得低於預定安裝之支撐構件底部以下60cm[ ],支撐構件安裝後應即施加預載,預載施加完成後方得繼續開挖。
3.4.5 如鋼板樁所需之擋土(擋水)支撐系統必須全部或部分拆除,在拆除時不得擾動或損害鄰近之構造物或公共設施管線。
3.4.6 廠商應將開挖過程中之實際地盤狀況與設計擋土(擋水)支撐系統假設狀況比較,必要時應修正擋土(擋水)支撐工法或採取額外措施,以確保開挖工程及鄰近構造物之穩定。所有受開挖工程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廠商應負維護及穩定之責任,並保障其安全。
3.4.7 如有需要,監造單位得指示廠商,於重要支撐構件以荷重計或應變計量測其荷重。
3.5 檢驗
3.5.1 除另有規定外,鋼板樁新品之檢驗項目下表所示:
材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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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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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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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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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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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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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板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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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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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成分(P、S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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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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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CNS 7851表2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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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量50[ ]片以下時免送驗,但應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
數量50[ ]片以上未滿100[ ]片需檢驗1片。
3.數量超過100[ ]片時,每100[ ]片需檢驗1片,餘數超過50[ ]片時加驗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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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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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性質(降伏點或降伏強度、抗拉強度及伸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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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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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CNS 7851表3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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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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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狀及尺度(含寬度、高度、厚度、彎曲、翹曲、切面直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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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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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CNS 7851表4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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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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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鎖強度
(使用直線型鋼板樁須辦理本項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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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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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CNS 7851中5.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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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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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精度(樁位及垂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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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規、經緯儀,垂直度量測相關儀器(如線錘
等)或其他經監造單位認可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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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設計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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樁位偏差≦15[ ]cm。
-
垂直度≦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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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量50[ ]片以下時免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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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50[ ]片以上未滿100[ ]片時檢驗1片。
3. 數量超過100[ ]片時,每100[ ]片需檢驗1片,餘數超過50[ ]片時加驗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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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除另有規定外,鋼板樁租用品之檢驗項目下表所示:
材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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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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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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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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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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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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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板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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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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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度與外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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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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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規
(為自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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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度、外觀及厚度應符合設計圖說。
-
厚度之許可差應符合CNS 7851中表4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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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50[ ]片檢驗一片,餘數超過25[ ]片時加驗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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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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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鎖強度
(使用直線型鋼板樁須辦理本項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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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S 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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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符合CNS 7851中5.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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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量50[ ]片以下時免送驗,但應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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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50[ ]片以上未滿100[ ]片時檢驗1片。
3. 數量超過100[ ]片時,每100[ ]片需檢驗1片,餘數超過50[ ]片時加驗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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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鋼板樁應依設計圖說所示,按水平進行公尺(註明鋼板樁長度)計量。
4.1.2 如設計使用鋼板樁所需之擋土(擋水)支撐系統,其安裝、拆除及監測,可按一式計量、每層每平方公尺計量、每平方公尺計量或依同一打設深度連結長度每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鋼板樁應依契約單價,按圖說所示以水平進行公尺(註明鋼板樁長度)計價。
4.2.2 如設計使用鋼板樁所需之擋土(擋水)支撐系統,其安裝、拆除及監測,可按一式計價、每層每平方公尺計價、每平方公尺計價或依同一打設深度連結長度每公尺計價。
4.2.3 施工時,其抽水、施打、防漏、拔樁(或不拔樁)等工作所需之一切機具設備、 動力、技術及人工等,均已包括在契約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附件一】鋼板樁截面形狀與各部位名稱圖例
註:本圖摘自CNS 7851 圖1,相 關名稱仍應以發包階段最新版本為準。
【附件二】形狀及尺度許可差
註 :本表摘自CNS 7851 表4,相關規定、標準仍應以發包階段最新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