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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8經濟部水利署施工規範第02328章河川水庫浚渫

水利署施工規範

02328

河川水庫浚渫

111年3月15日經水工字第11105106780號函頒

  1. 通則

    1. 本章概要

      1. 說明河川水庫浚渫之作業計畫、設備、施工、檢驗、計量與計價及管理維護等相關規定。

      2. 透過浚渫作為維持水庫有效庫容或河道疏通能力,達到水庫永續經營管理或河川通洪目標。

    2. 工作範圍

水庫蓄水範圍、河川區域等

  1. 相關章節

    1. 第01726章 水深測量

  2. 相關準則

    1. 經濟部水利署水庫沈積物回歸河道注意事項

    2. 經濟部水利署水庫沈積物處理作業要點

    3. 經濟部水利署河川水庫疏濬標準作業規範

  3. 定義

浚渫包括抽泥(砂)及打撈作業(含沉木)等

  1. 抽泥(砂)機具分為吸揚式、絞吸式、沖吸式、自航耙吸式、虹吸式及壓氣幫浦式等。

  2. 打撈機具分為抓斗式、鏟斗式、反斗式及鍊斗式等。

  3. 資料送審

    1. 作業計畫

      1. 施工計畫

計畫內容包括工程概要、作業環境參數、設備性能、規格(如電力驅動)、數量、運輸、施工方法、異常處理(含備援設備)、施工紀錄表格及計量與計價設備等。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 工地環境維護計畫

  3. 作業區域、繫船錨碇與維修計畫

  4. 防汛及撤離計畫

  5. 打撈作業計畫

  6. 抽泥(砂)試運轉計畫

  7. 輸送管線佈設作業計畫

  8. 災害緊急應變計畫,含雷擊、湧浪過大、船隻滲水、漏油、漏電、傾覆、火災、動力系統故障、人員溺水等。

  9. 相關試驗或試運轉報告

    1. 比重瓶法及烘乾法濃度比對試驗成果

    2. 試運轉成果報告

  10. 其他相關申請文件

    1. 水庫浚渫進場施工前應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各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船筏航行許可及管理要點、水域水面使用許可及管理要點等規定申請使用許可。

    2. 船舶(機)進場前應依交通部船舶法、商港法及交通部航港局申請非本國籍工作船來臺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申請許可。

    3. 抽泥(砂)運轉作業所需用電,視實需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送用電申請(含技師簽證)及申裝用電,並依電氣法等有關規定及屋內外線路裝置規則施設。

  11. 設備

    1. 抽泥(砂)作業

      1. 抽泥(砂)作業(含附屬設備)須能在機關指定之環境參數(如操作水位、區域等條件)內進行,其揚程須能滿足水位、最大深度及輸送管線最高點等條件,並將抽泥(砂)輸送至指定之堆(暫)置場。

      2. 配合設置監控用電子式壓力計及機械式壓力錶,以計算輸泥(砂)管線流量,管內需有0.1kg/cm2[ ]以上壓力。

      3. 依抽泥(砂)目標量需求提出經專業技師簽認之水理演算成果。

      4. 抽泥(砂)泵設備得含絞刀、高壓水柱等輔助擾動機制。

    2. 打撈作業

      1. 打撈作業(含附屬設備)須能在機關指定之環境參數(如操作水位、打撈面等條件)內進行。

      2. 機具如為燃料引擎驅動裝置,其燃料不得外洩污染水質。

    3. 作業平台基本需求

      1. 採鋼製分隔艙式設計,單艙破損時仍能維持安全。

      2. 載重能力需達所承載總載重(自重及設備載重等)2.5倍以上,並經專業技師簽認。

      3. 應特別加強拖拉強度及繫纜柱位置。

      4. 應依勞動部「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設置必要走道及安全護欄,以維作業人員安全。

      5. 錨碇應使平台可於固定位置進行作業,並配合水位變化調整,以保持平台安全穩定。

      6. 維持平台安全穩定所必需之配重。

    4. 輸送管線

      1. 輸送管線包括抽泥(砂)作業平台至堆(暫)置場管線、支撐坐墩及浮筒等。

      2. 施作前需提送相關作業計畫書經機關核定後施設,並自行負責設計、施工及安全維護管理。

      3. 輸送管線適當地點裝設自動排氣閥,以維持輸泥(砂)作業順暢。

      4. 設置於水面上輸送管線及電氣電纜均需設置浮筒、警示標誌及夜間警示燈等,以維水域作業人員及設備安全。

      5. 經機關同意留置之輸送管線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工程完工後應無條件自行拆除運離工區。

    5. 附屬設備

      1. 除抽泥(砂)及打撈作業平台等相關設備外,包括供水、電力及緊急發電、衛生設備、拖船、搬運平台及交通船等。

      2. 拖船及交通船須具備自有動力。

      3. 拖船動力須可拖動抽泥(砂)及打撈等作業平台。

      4. 搬運平台應可承載總載重(自重及載重)2.5 倍以上。

      5. 起重機設備需依「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辦理。

      6. 作業平台或設備可視實際需求申請用電,受電站位址依機關指定,並避免發生供電不足等情況,以免造成履約延遲或抽泥(砂)進度落後。

  12. 施工

    1. 準備工作

      1. 前置作業

        1. 抽泥(砂)

試運轉前須完成比重瓶法與烘乾法濃度比對試驗,以驗證比重瓶法濃度計量設備正確性與穩定性,前述比對試驗係於連續抽泥(砂)12小時情境下至少取樣3[ ]次,每次取樣兩者方法比對濃度誤差於±5%內方為合格。

  1. 打撈

    1. 施工前應依第01726 章「水深測量」規定會同監造單位測量工區水下地形,並參考沉木分布側掃聲納及震測檢測成果研擬打撈作業方式,並藉高壓沖洗或抽泥(砂)泵輔助等方式沖洗沉木上淤泥(砂)。

  2. 施工作業許可申請

    1. 施工前相關船機、人員與設備應完成動員及許可申請,並得由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協助辦理施工作業許可申請,如因無法如期獲得申請許可,導致相關船機、人員與設備無法進入工區作業,不得據以要求展延工期或增加任何費用。

  3. 抽泥(砂)或打撈試運轉

試運轉主要係為確認抽泥(砂)或打撈作業相關設備、流量與抽泥(砂)濃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1. 試運轉許可申請

    抽泥(砂)或打撈作業相關設備、輸送管線、流量及濃度計與堆(暫)置場等確認已完成,同時於比重瓶法與烘乾法濃度比對試驗合格後,提送試運轉計畫報請機關同意後始可進行試運轉。

  2. 試運轉場域

    1. 試運轉階段得於工區內自選場域並經機關同意後進行試運轉,如需變動或調整亦需取得機關同意。

    2. 評估指標

      1. 各項評估指標(如有效工時、有效抽泥(砂)量、抽泥(砂)濃度等)依實際需求於契約訂定,如試運轉成果未達上述指標時視為不合格,須重新檢討分析後再提送試運轉計畫,同時不得據以要求展延工期或增加任何費用。

      2. 試運轉成果報告經機關同意後始可進行抽泥(砂)作業或打撈作業,並配合機關檢驗,如需修正或調整亦需取得機關同意。

    3. 試運轉成果報告

      1. 抽泥(砂)或打撈作業相關設備、輸送管線、流量及濃度計與堆(暫)置場等佈設

      2. 操作人力及儀器配置

      3. 試運轉日期及天數

      4. 操作流量及時間紀錄

      5. 濃度計及人工取樣比對紀錄

      6. 各項評估指標分析

  3. 檢驗

    1. 抽泥(砂)濃度計檢驗

        每月首次作業、儀器異常或更換、停止抽泥(砂)超過14天、設備故障或機關要求時應辦理濃度計率定,率定時為每隔15分鐘取樣1次,連續取樣4[]次作為樣本,每次取樣濃度(比重瓶法或烘乾法)與濃度計測得濃度誤差於±5%內,即為通過,通過率達75[]%以上時視為濃度計檢驗合格。

  4. 濃度取樣抽驗

    每小時[ ]取樣1次並以比重瓶法與濃度計作比對,取樣時流量需達[ ]以上(管徑[ ])及濃度高於[ ]ppm以上,每次取樣兩者濃度誤差±5%內視為合格,並作為計量之依據。

    1. 抽泥(砂)流量計檢驗

流量計每半年定期辦理檢驗(TAF認證實驗室),如流量異常或機關要求時應配合機關再送檢驗。

  1. 作業注意事項

    1. 作業平台及場域須經現場監造工程司同意始可施作,調整或移動時亦同。

    2. 施作時不得污染河川或水庫水質,各項設備進入水域前須詳細檢查。

    3. 應事先進行水下相關設施或結構物調查,作業設備應與相關設施或結構物保持一定安全距離,若因作業不當導致相關設施或結構物受損,應負責修復與賠償。

    4. 作業時須注意周遭環境,不得危及船筏、漁筏與人員安全,管線若須跨越航道,得以沉設方式設置,以免影響航行安全。

    5. 抽出之泥(砂)需拋置外海時,應檢送逐日逐次拋置地點及衛星導航定位(GPS)紀錄,若未依規定拋置,除該部份數量不予計價外,所引起環保抗爭與賠償等,亦不得據以要求展延工期或增加任何費用。

  2. 管理與維護

    1. 抽泥(砂)或打撈相關設備

      應依各項設備操作維修手冊,研訂定期維護管理計畫,各項維護管理作業不得影響設備運作,亦不得據以要求展延工期或增加任何費用。

  3. 輸送管線

    1. 應經常派員巡視輸送管線(含機關提供),若發現有損壞情事應速予修復或更新,其費用已包含於相關費用內,且管線損壞溢出泥(砂)不予計價,同時於每日抽泥(砂)作業前後、管線更新改善時進行洗管避免阻塞。

    2. 每月定期提報輸送管線檢查維護報告,包括檢修方式、頻率、定期維護紀錄、異常處理情形與管線周邊環境威脅因子評估等內容。

    3. 泥(砂)堆(暫)置場

抽泥(砂)依契約規定計量後需輸送至機關同意或指定之堆(暫)置場,如需修正或調整亦應報請機關同意。

  1. 沉木堆(暫)置場

    沉木依契約規定運至機關同意或指定之堆(暫)置場,並視需要設置圍籬、大門及警告標誌等,施作期間應負責維護保管工作,完工後則予拆除復舊。

  2. 環境維護

    運送泥(砂)或沉木卡車應具不外漏設計,且運輸過程不得有泥(砂)污染路面,如因外漏造成意外事件或損害時不得據以要求展延工期或增加任何費用。

  3. 計量與計價

    1. 計量

      1. 抽泥(砂)

        1. 抽泥(砂)以濃度換算重量(重量法)或以體積(體積法)作為計量管制。

        2. 機關得不定期進行取樣抽驗。

      2. 打撈(含沉木)

        1. 沉木以重量法作為計量管制。

        2. 泥(砂)不需外運時,得以體積法作為計量管制。

        3. 泥(砂)如需外運時,以重量法作為計量管制。

      3. 過磅作業

        1. 前述重量法係以地磅秤重管制,地磅站應設置出入口管制站、洗車設備、地磅及影像監控系統,裝載泥(砂)或沉木車輛進入管制站時,管制站人員應檢查磅單、載運聯單或感應卡符合規定後進行磅秤,並記錄廠商名稱、車號、重量。

        2. 過磅作業需於監造工程司或其指定第三方單位人員監督下辦理,並送至機關指定之堆(暫)置場。

        3. 過磅應以機關指定地磅站為主,裝載過磅作業倘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者,該車次不予計算,地磅設施應有1年內經標準檢驗局檢校合格文件。

    2. 計價

以重量或體積計價,該項費用包含作業平台、輸送管線設計、施工、運轉(含試運轉)、相關附屬設備、檢試驗、堆(暫)置場、維護管理及因廠商責任造成之損失補償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