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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之一有關「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使用年限已達10年以上者」之起始日,係指自來水事業接受民眾申請裝設總、分表(量水器)且同意供水後,所登載之總、分表(量水器)裝設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部主管自來水法相關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民國100年01月25日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用水量在一定規模以上者」,係指計畫用水量或擴增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者民國99年11月04日
河川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土地位置實測圖得以數位資料替代民國99年03月24日
政府機關申請於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適用期間之災區範圍內之中央管區域排水內採取土石使用者,免徵中央管區域排水採取土石使用排水公地使用費及行政規費民國99年02月09日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適用期間之災區範圍,政府機關申請於災區中央管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使用行為者,免徵中央管河川採取土石使用河川公地使用費及行政規費民國98年10月21日
地下水管制區內土地依法捐贈予政府致無法繼續使用已取得水權之水井,是否得重新鑿井引水疑義民國98年04月24日
地下水管制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有關原水井鄰近地點重新鑿井民國98年03月20日
地下水管制區變更公告後,地下水水權取得登記申請案件(展限案除外)處理方式民國98年03月16日
核釋依河川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申請採取土石之適用範圍及程序民國98年01月21日
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解釋令民國97年04月14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台北縣準用經濟部水利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民國96年11月15日
核釋「地下水管制辦法」有關地下水水權人(非臨時使用權人)申請水權展限登記等應符合之規定民國96年03月01日
核釋船筏載運油品及非法設置油槽涉及「水利法」及「石油管理法」之疑義 民國95年07月10日
核釋「溫泉法」第6條第1項 ,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影響溫泉泉量、泉質、特別景觀或造成環境污染等為開發行為之適用範圍民國95年03月02日
凡取用溫泉供自己或他人使用者,均屬溫泉取用費徵收對象,不以合法之溫泉取供事業為限解釋令民國94年12月19日
「溫泉法」所稱『溫泉之水』之釋示民國94年08月19日
核釋「水利法」第63條之3第2項排注廢污水於圳路申請程序及主管機關核准權責之相關規定民國94年06月10日
水利法所稱「水道」與土地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水道」意涵相同民國94年03月08日
有關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等相關法規規定之「專任技術員」所稱「專任」之定義民國9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