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法規查詢:

名稱發文日期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民國102年07月19日
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辦理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予用戶之立法原意民國101年03月16日
得依水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或不課徵稅捐之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之私有土地,係指下列土地民國100年05月13日
「水利法第78之3條、第78之4條、第97之1條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53條」規定解釋令民國100年05月11日
水庫蓄水範圍係蓄水事業人為遂行蓄水利用興辦水利設施經營管理所及範圍,是其範圍內相關行為之相關管理事項民國100年04月15日
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之一有關「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使用年限已達10年以上者」之起始日,係指自來水事業接受民眾申請裝設總、分表(量水器)且同意供水後,所登載之總、分表(量水器)裝設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部主管自來水法相關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民國100年01月25日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用水量在一定規模以上者」,係指計畫用水量或擴增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者民國99年11月04日
河川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土地位置實測圖得以數位資料替代民國99年03月24日
地下水管制區內土地依法捐贈予政府致無法繼續使用已取得水權之水井,是否得重新鑿井引水疑義民國98年04月24日
地下水管制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有關原水井鄰近地點重新鑿井民國98年03月20日
地下水管制區變更公告後,地下水水權取得登記申請案件(展限案除外)處理方式民國98年03月16日
核釋依河川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申請採取土石之適用範圍及程序民國98年01月21日
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解釋令民國97年04月14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台北縣準用經濟部水利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民國96年11月15日
核釋「地下水管制辦法」有關地下水水權人(非臨時使用權人)申請水權展限登記等應符合之規定民國96年03月01日
核釋船筏載運油品及非法設置油槽涉及「水利法」及「石油管理法」之疑義 民國95年07月10日
核釋「溫泉法」第6條第1項 ,經主管機關認定無影響溫泉泉量、泉質、特別景觀或造成環境污染等為開發行為之適用範圍民國95年03月02日
凡取用溫泉供自己或他人使用者,均屬溫泉取用費徵收對象,不以合法之溫泉取供事業為限解釋令民國94年12月19日
「溫泉法」所稱『溫泉之水』之釋示民國94年08月19日